| 2026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住罚决字﹝2026﹞第0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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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当事人名称 | 负责人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
| 1 | 四师住罚决字〔2026〕第019号 | 新源县双新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 王春玲 | 2026年6月8日,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你单位槽车卸车点以及瓶库内均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瓶库、槽车卸液点和灌装车间爆炸危险区域内设置非防爆监控,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根据《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建城规﹝2023﹞4号)第五条“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五)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露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该行为属于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 | 2026年7月27日 | 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的规定。 最终对新源县双新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