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住罚决字﹝2026﹞第0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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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当事人名称 | 负责人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
| 1 | 四师住罚决字〔2026〕第016号 | 新疆可克达拉市兵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七十一天香加气站 | 郭凯笛 | 2026年6月8日,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你单位在CNG拖车爆炸危险区域内设置非防爆监控和接线盒,根据《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建城规﹝2023﹞4号)第五条“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四)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不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该行为属于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 | 2026年7月27日 | 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最终对新疆可克达拉市兵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七十一天香加气站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