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住罚决字﹝2026﹞第015号) |
||||||||
| 序号 |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当事人名称 | 负责人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
| 1 | 四师住罚决字〔2026〕第015号 | 霍尔果斯市硕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牛维娣 | 2026年6月30日,第四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可克达拉市润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刘文义线索反馈,可克达拉市滨河路交紫金山路交汇处,有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输途中遗撒混凝土,导致城市道路路面被污染。执法人员调取道路视频监控,2026年6月30日8时24分,霍尔果斯市硕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属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新F·83700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混凝土造成路面污染。 经查,霍尔果斯市硕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驾驶员白军驾驶混凝土搅拌车新F·83700向可克达拉天鹅湖康养项目(三标段)拉运混凝土料。在未办理车辆临时路线图的情况下,因防尘布袋满溢脱落,导致车辆在滨河路沿途发生遗撒,造成路面污染,长度5千米。 |
2026年7月27日 |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 最终对霍尔果斯市硕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