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住罚决字﹝2026﹞第0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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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当事人名称 | 负责人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
| 1 | 四师住罚决字〔2026〕第012号 | 河北旺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李凯旋 | 2026年6月5日第四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对河北旺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新疆家乐园天一城开发项目一期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汽车吊开展吊装作业未对行驶路径及作业区域地基承载力进行校核、11#楼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未审核完成即开挖等重大事故隐患。质监站下达《建设工程安全停工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整改。2026年6月8日质监站工作人员前往施工现场复查,发现施工单位未整改完毕,擅自施工。 经查,河北旺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新疆家乐园天一城开发项目一期在施工现场针对大型机械设备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未计算完成、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未审核完成情况下,施工单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擅自组织工人施工 |
2026年7月23日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最终对河北旺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