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住罚决字﹝2026﹞第0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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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当事人名称 | 负责人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
| 1 | 四师住罚决字〔2026〕第011号 | 河南省盛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席德峰 | 2026年6月10日,第四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第四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移交的违法线索,反映河南省宜盛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的六十七团玉米制种生产加工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未整改等问题。2026年6月17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施工现场综合楼外脚手架存在架体未设置连墙件、脚手架基础悬空、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等问题。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上述问题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河南省盛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存在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 |
2026年7月23日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最终对河南省宜盛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