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住罚决字﹝2026﹞第0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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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当事人名称 | 负责人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
| 1 | 四师住罚决字〔2026〕第006号 | 新疆友安盛国门业有限公司 | 简国 | 2025年4月30日新疆友安盛国门业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金海生物项目防火门、工业门等专业分包合同》,承包可克达拉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0万吨玉米深加工项目门窗制作与安装分部分项工程,2025年7月2日新疆友安盛国门业有限公司将该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君成,双方签订《可克达拉玉米厂、电厂项目防火门、工业门及挡烟垂壁安装承揽合同》,已构成将承包的部分分项工程违法分包给个人之情形。 | 2026年7月6日 | 该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最终对新疆友安盛国门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294.94元(大写贰仟贰佰玖拾肆元玖角肆分)的行政处罚。对简国作出罚款人民币229.49元(大写贰佰贰拾玖元肆角玖分)的行政处罚。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