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住罚决字﹝2026﹞第0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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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当事人名称 | 负责人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
| 1 | 四师住罚决字〔2026〕第003号 | 伊犁鸿景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王好学 | 2025年11月17日,“霍尔果斯公路口岸智慧交通物流基础设施扩能改造项目(一期)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分中心开标评标。在初步评审环节,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标书雷同性分析”系统监测发现,伊犁润业建筑材料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安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伊犁鸿景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及文件创建标识码完全一致,评标委员会据此作流标处理。 经调查,伊犁润业建筑材料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安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伊犁鸿景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不同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由同一自然人李毫编制,该行为构成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 2026年1月9日 |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按照本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70万元作为计算基准,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伊犁鸿景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处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千分之六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200元(大写肆仟贰佰元整); 2.对其法定代表人王好学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即罚款人民币252元(大写贰佰伍拾贰元整)。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