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住罚决字﹝2025﹞第0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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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当事人名称 | 负责人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
1 | 四师住罚决字〔2025〕第012号 | 可克达拉市华瑞液化气有限公司 | 刘梦圆 | 2025年6月26日至30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六组在师市开展了为期4天的明察暗访工作,检查发现可克达拉市华瑞液化气有限公司存在如下安全隐患:一、钢瓶分区管理不到位,气瓶待充区、待检区、报废区未安装液化气报警器。二、气瓶充装系统中钢瓶信息无法全面溯源。三、便携式报警器未定期检定。四、生产区电气接线方式不满足防爆要求;地下储罐区未设置牺牲阳极或强制电流阴极保护,储罐进液管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五、配电室、消防水泵房没有配备应急照明;消防水池和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生产区;工艺管道上安全阀、压力表检验后未及时复位安装。六、充装台液化气报警器显示异常,维护不到位。七、重大危险源辨识不到位,液化石油气储罐临界量已超50吨。 | 2025年8月18日 | 该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的规定。 最终对可克达拉市华瑞液化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