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住罚决字﹝2025﹞第0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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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当事人名称 | 负责人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
1 | 四师住罚决字〔2025〕第003号 | 沂南县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张辉 | 2025年4月8日,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新疆鑫成家禽孵化有限公司家禽孵化基地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电焊工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 | 2025年6月16日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 最终对沂南县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