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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听证标准公示
发布:2025-04-29 来源:  作者:  编审:住建局2  浏览量:38 

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听证标准公示

 

听证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额度另有规定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可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