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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听证标准
发布:2025-05-13 来源:  作者:  编审: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0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doc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所称“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