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标准:
1.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无规避政府采购、虚假采购等行为;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程序是否合规,采购文件编制、评审过程、合同签订及履约等环节无违规操作;
3.政府采购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无收受回扣、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标准: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无伪造凭证、虚构经济业务、编制虚假报表等行为;
2.会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收入确认、资产减值、金融工具等关键领域核算规范,无滥用会计准则调节利润情况;
3.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具备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内部控制体系健全且有效执行;
4.国有企业需额外符合负责人薪酬制度、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政策执行要求。
(三)国有资产及企业财务管理检查标准:
1.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内部财务制度健全,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流程;
2.财政资金(含补贴、专项资金)使用合规,专款专用,无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资金使用效益达到预期目标;
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且质量合格,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符合规定。
(四)财政票据使用检查标准:
1.按规定申领、使用财政票据,票据种类与业务内容匹配,无转借、转让、伪造、变造票据等行为;
2.票据开具规范,填写内容完整、准确,无虚开、大头小尾等情况,及时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3.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票据存根保管完整,无擅自销毁票据或存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