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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2025-06-15 来源:  作者:  编审:财政局  浏览量:0 
序号 执法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具体职责 执法区域
1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许可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一、办理条件: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二、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三、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2.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3.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4.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师市范围
2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1、对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的行政处罚,2、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3、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4、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师市范围
3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3、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4、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师市范围
4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师市范围
5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日起)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2.设定最低限价的;3.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4.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5.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6.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7。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8.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9.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10.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11.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12.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师市范围
6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1、检查责任:检查组长负责制,对被检查单位的违法事实、证据等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2、报告责任:检查组将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幅度、当事人陈述等形成检查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3、合法性审核:对拟处理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正当;自由裁量是否适当。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有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局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作出行政处理的依据和种类;行政处理履行的方式、期限;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领导集体研究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罚款处罚项目;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
7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师市范围
8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师市范围
9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日起)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2.设定最低限价的;3.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4.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5.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6.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7.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8.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9.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10.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11.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12.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师市范围
10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日起)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2.设定最低限价的3.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4.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5.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6.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7.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8.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9.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10.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11.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12.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师市范围
11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2.设定最低限价的;3.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4.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5.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6.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7.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8.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9.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10.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11.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12.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师市范围
12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2.设定最低限价的;3.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4.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5.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6.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7.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8.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9.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10.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11.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12.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师市范围
13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2.设定最低限价的;3.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4.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5.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6.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7.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8.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9.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10.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11.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12.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师市范围
14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2.设定最低限价的;3.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4.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5.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6.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7.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8.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9.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10.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11.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12.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师市范围
15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2.设定最低限价的;3.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4.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5.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6.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7.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8.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9.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10.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11.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12.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师市范围
16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师市范围
17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2.设定最低限价的;3.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4.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5.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6.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7.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8.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9.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10.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11.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12.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师市范围
18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2.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3.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4.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5.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6.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7.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8.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9.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10.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师市范围
19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2.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3.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4.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5.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6.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7.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8.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9.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10.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师市范围
20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2.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3.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4.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5.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6.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7.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8.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9.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10.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师市范围
21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2.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3.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4.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5.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6.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7.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8.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9.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10.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师市范围
22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师市范围
23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师市范围
24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师市范围
25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师市范围
26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师市范围
27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行政处罚 师市范围
28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师市范围
29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师市范围
30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师市范围
31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师市范围
32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师市范围
33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师市范围
34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师市范围
35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师市范围
36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师市范围
37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资产评估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冒名开展业务、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受理有利害关系业务、接受冲突双方对同一对象评估、出具重大遗漏评估报告、未按期保存档案、对人员属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资产评估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冒名开展业务、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受理有利害关系业务、接受冲突双方对同一对象评估、出具重大遗漏评估报告、未按期保存档案、对人员属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行政处罚 师市范围
38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资产评估机构多次违法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师市范围
39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对分支机构实施统一管理或未对集团成员实行统一政策的行政处罚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自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六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的,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师市范围
40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资产评估机构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资产评估机构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师市范围
41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师市范围
42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师市范围
43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行政处罚 师市范围
44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行政处罚 师市范围
45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行政处罚 师市范围
46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师市范围
47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评估行业协会不合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罚。 对评估行业协会不合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 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 师市范围
48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委托评估不合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评估行业协会不合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 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 师市范围
49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应依法委托评估未委托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评估行业协会不合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 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 师市范围
50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多次违法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委托人认为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违法开展业务的,可以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投诉、举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委托人。 师市范围
51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师市范围
52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检查 对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持续符合有关规定、备案情况、执业质量情况的行政检查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必要的专项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开,同时向财政部报告:(一)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二)办理备案情况;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检查,必要时,有关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其他相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对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持续符合有关规定、备案情况、执业质量情况的行政检查 师市范围
53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检查 对资产评估机构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开展资产评估行业监督检查,应当由本部门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具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师市范围
54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检查 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师市范围
55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检查 对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的行政检查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必要的专项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开,同时向财政部报告:(一)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二)办理备案情况;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 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检查,必要时,有关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其他相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1.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2.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3.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4.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5.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6.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7.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8.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9.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师市范围
56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检查 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 第四条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师市范围
57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检查 对评估行业协会不合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师市范围
58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检查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委托评估不合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评估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二)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三)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四)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五)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六)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七)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八)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九)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一条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师市范围
59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检查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应依法委托评估未委托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师市范围
60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检查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师市范围
61 第四师财政局 行政检查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规执行情况、采购活动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师市范围
62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许可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一、办理条件: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二、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三、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2.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3.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4.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师市范围
63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许可 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机构设立的初审 《典当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7年160号) 1.审核责任:按照《典当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7年160号)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2.上报责任:及时上报兵团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 师市范围
64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1月8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师市范围
65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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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 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 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师市范围
67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 起实施) 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 起实施) 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师市范围
68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 实施) 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 起实施) 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师市范围
69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 起实施)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 起实施)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师市范围
70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师市范围
71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师市范围
72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对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起实施)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起实施)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师市范围
73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师市范围
74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起实施)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起实施)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师市范围
75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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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实施)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
77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起实施)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师市范围
78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实施)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
79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实施) 第五十三条: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
80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实施) 第五十四条: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
81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实施)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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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实施)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
83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实施)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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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实施)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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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实施)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
86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实施)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
87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起实施)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
88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实施)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起实施)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师市范围
89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8日实施) 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
90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在2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处罚
《政府采购和货物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
91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
92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
93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部门征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财政部门征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财政部门征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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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1.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2.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3.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4.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6.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
95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12月29日施行)   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1.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3.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4.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5.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6.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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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5年1月3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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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12月29日施行) 第九十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4.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
98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强制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2.审查阶段:财政部门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4.执行阶段:制定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
99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强制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的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3.执行阶段:依治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
100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强制 停拨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采取该项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财政部门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定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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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强制 对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的强制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1号)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机关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一)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二)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三)未按照规定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四)违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3.执行阶段:依治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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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强制 对追回国库库款的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12月29日) 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3.执行阶段:依治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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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强制 暂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3.执行阶段:依治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
104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强制 停止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3.执行阶段:依治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
105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征收 对非税收入的征收 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1.受理申报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阶段: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非税收征收规定。3.决定阶段:对申报的非税款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阶段:对未报单位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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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检查 对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持续符合有关规定、备案情况、执业质量情况的行政检查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必要的专项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开,同时向财政部报告:(一)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二)办理备案情况;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 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检查,必要时,有关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其他相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师市范围
107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检查 对资产评估机构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开展资产评估行业监督检查,应当由本部门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具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师市范围
108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检查 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师市范围
109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检查 对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的行政检查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必要的专项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开,同时向财政部报告:(一)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二)办理备案情况;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 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检查,必要时,有关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其他相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1.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2.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3.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4.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5.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6.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7.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8.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9.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师市范围
110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检查 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师市范围
111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检查 对评估行业协会不合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师市范围
112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检查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委托评估不合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评估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二)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三)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四)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五)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六)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七)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八)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九)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一条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师市范围
113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检查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应依法委托评估未委托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师市范围
114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检查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规执行情况、采购活动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师市范围
115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检查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师市范围
116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确认 对政府采购中标无效的确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日)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受理阶段: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中标(成交)无效情形,填写《中标无效认定表》,并报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2.审查阶段: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经办人对申请资料、表格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相关意见,并报办领导审批。需补充资料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 3.确认阶段,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中标无效认定手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驳回。4.送达阶段:将中标无效认定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
117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行政裁决 对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2014年0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1.受理阶段: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采购办投诉。 2.审查阶段:对投诉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处理投诉事项期间,采购办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期限内。3.决定阶段:根据政府采购投诉调查情况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4.送达阶段: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投诉处理决定应予以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
118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其他权利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审核登记 财库[2016]198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2.审查阶段:对申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颁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加入专家库、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专家入库、出库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审核工作合法合规。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
119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其他权利 政府采购方式审批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2.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3.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购物品的合规性,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3.转报阶段责任:采购超过区级限额标准转报市招标局。4.事后监管责任:按采购标准和要求供货。 师市范围
120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其他权利 财政退库事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退库的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具体退库程序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设立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网上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通过年度基本信息报备、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保持设立条件专项检查等办法加强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
121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其他权利 财政票据的购领和核销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款: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1.负责向上级财政部门统一申请领购和印制本辖区内各执收单位所使用的票据;2.安排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3.负责各执收单位票据准购证和票据发放、核销、使用、检查等日常工作;4.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师市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