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教育局涉企行政检查执法依据公示
现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教育局涉企行政检查执法依据公示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对“无证办学”行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费用,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第六十二条针对培训机构擅自改变类别(如非学科类违规开展学科培训)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