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方便指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机构)制定《行政复议申请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行政复议申请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
三、办理机构: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司法局
四、申请范围: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五、申请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六、法律援助: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申请地点: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地址:新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北固山西路1313号。咨询电话:0999-8987493。
七、申请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事项:
(1)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电话和邮编,并递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在申请书落款处签名、捺印。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电话和邮编,并递交加盖其单位公章的法人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在申请书落款处盖单位公章。
(3)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申请书请用A4纸打印后签字,也可以用黑色签字笔或墨水笔书写,所有材料请统一用A4纸复印,日期请统一填写提交申请书当天的日期。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1)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2)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委托其近亲属提起行政复议的,应有该公民书面的委托并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同时提交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特殊情况下口头委托的,应当提供该公民限制人身自由地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实确认。
(3)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以及系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有关证明。
(三)授权委托材料:
1.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捺印)写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2.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并提交复议代表推选书。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复议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复议的 ,须提供复议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捺印)的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复议代表人变更、放弃复议请求,进行调解、和解,应当经被代表人的书面同意。
(四)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复函等或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应提供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不同的行政行为应当按照“一案一申请”的原则,分别提出申请)(带原件核对)。
(五)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六)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七)行政复议请求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2.因被申请人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八)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提供因行政侵权而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一并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的,应指出该依据中有异议的具体条款及理由。
八、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邮寄申请。邮寄地址:新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北固山西路1313号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司法局法制办公室A108收,联系电话:0999-8182402,邮编:835219
2.当面申请。接待地址:新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北固山西路1313号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司法局法制办公室A108室,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请提前联系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999-8182673 0999-8182402。
3.互联网渠道申请。请登录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址:https://xzfy.moj.gov.cn/),点击“申请复议”,实名注册后,按照提示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或者进入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注: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符合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管辖范围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九、行政复议申请咨询点
各团行政复议咨询点:各团司法所
联系电话:六十一团司法所 0999-3158148
六十二团司法所 0999-3173148
六十三团司法所 0999-3273148
六十四团司法所 0999-3246148
六十六团司法所 0999-3113148
六十七团司法所 0999-3930148
六十八团司法所 0999-3851148
六十九团司法所 0999-3861148
七十团司法所 0999-4265148
七十一团司法所 0999-5201148
七十二团司法所 0999-5267148
七十三团司法所 0999-5810148
七十四团司法所 0999-6263148
七十五团司法所 0999-6230148
七十六团司法所 0999-6296148
七十七团司法所 0999-6260148
七十八团司法所 0999-6858148
七十九团司法所 0999-4870148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docx
2.行政复议申请书(法人或其他组织).docx
3.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docx
4.行政复议代表人推选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