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禁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条 本机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把“政府网站申请”、“邮政寄送”和“当面提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为进一步方便申请人,优化政府服务,各行政机关还可拓展其他接收渠道。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按照以下流程处理: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在本单位实地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信函、网上申请等形式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二、申请及处理

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信息申请的,为提高效率,本机关建议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加以调整。

)登记

对于申请资料完整且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转交

本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根据申请内容与相关业务部门确认并转交。

补正

当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备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时,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进行补正。

补正条件。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时,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二是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三是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四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涉及特定对象的政府信息,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利益证明的。

补正告知。行政机关需要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

)拟办

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及时、有效地对申请作出拟办理意见。

征求意见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内容比较敏感、答复难度较大、社会效应预期复杂的申请事项,需承办部门与上级部门进行会商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答复

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的行政行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起草相应的答复书,经校对审定加盖本机关公章。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提供;

(三)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

)送达

根据申请人的要求,采用申请人自取、信函邮寄等形式将答复书送达申请人。

三、归档

申请处理完成后,本机关将申请表、答复书、相关流转文件以及所提供的政府信息等材料整理后,应按规定保存,对于网上申请,归档时打印成纸质文件归档。

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