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执法事项清单汇总表


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执法事项清单汇总表
序号承接部门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来源文件
(111号/5号/12号/自行梳理)
项数能否公开备注
1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单位在乌鲁木齐市建设的项目由兵团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备案。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和审查程序及期限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送达粮食收购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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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7月5日第二部分第一条: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确需依法进行审查把关的,应将相关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最大限度缩减核准事项。
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5.《兵团党委 兵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2016〕25号)(2017年3月14日)第二条(一)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对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兵团和师市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依法进行审查把关,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其它项目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最大限度缩减核准事项。
6.《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新兵发〔2017〕51号)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包括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重特大项目的环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依法进行监管,不得擅自开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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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核准(1亿美元以下外商直接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7月5日第二部分第一条: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确需依法进行审查把关的,应将相关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最大限度缩减核准事项。
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5.《兵团党委 兵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2016〕25号)(2017年3月14日)第二条(一)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对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兵团和师市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依法进行审查把关,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其它项目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最大限度缩减核准事项。
6.《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新兵发〔2017〕51号)
7.《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书,对重特大项目还应有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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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2018.10.26实施)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2006.08.06实施)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2017.01.01实施)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 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 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 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 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 入生产、使用。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组意见形成审查意见。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5、监督: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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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起实施;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正)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令第27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第四款: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1.受理阶段: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书,对重特大项目还应有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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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1.受理阶段:申请人提出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资料进行预审核,符合规定的数量、内容和格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齐;
2.审查阶段: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进行审核并实地勘察;
3.决定阶段: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审核及实地勘察意见,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印发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阶段:对取得许可证的企业防护方案进行监督检查,未按照防护方案进行施工的,书面告知施工企业,要求立即改正或责令限期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作出其他相应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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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1.受理阶段:申请人提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审批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资料进行预审核,符合规定的数量、内容和格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齐;
2.审查阶段: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进行审核并实地勘察;
3.决定阶段: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审核及实地勘察意见,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印发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6.事后监管阶段:对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施工进行监督检查,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施工的,书面告知施工企业,要求立即改正或责令限期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作出其他相应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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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13年7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粮食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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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对违反粮食收购制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未执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1.立案阶段:行政处罚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及时支付售粮款、代扣代缴其他税费和款项、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报告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要求听证等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被检查对象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整理归档;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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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对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行政处罚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粮食储存企业在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报告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要求听证等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被检查对象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整理归档;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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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对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的处罚【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九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
第四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1.立案阶段:行政处罚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存在违反最低或最高库存量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报告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要求听证等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被检查对象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整理归档;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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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六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1.立案阶段:行政处罚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粮食经营者存在未按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报告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要求听证等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被检查对象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整理归档;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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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规定的处罚【法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阶段:行政处罚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报告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要求听证等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被检查对象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整理归档;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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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77号)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转让、出租或者出借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处该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价值金额或者年租金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送达: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6、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7、听证: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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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2018.10.26实施)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送达: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6、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7、听证: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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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强制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取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77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1、催告: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力。
2、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做出相应的行政强制,送达当事人。
3、执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通过核查反映项目的情况与相关材料,履行相应的监督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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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强制先行登记保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92号公布,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三十四条第4项: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1.调查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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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强制暂停相关营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92号公布,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三十四条第3项: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1.决定阶段: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对当事人作出暂停营业的决定;
2.实施阶段:监督当事人在作出恢复营业决定前不得擅自恢复营业。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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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检查对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阶段: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真实完整的证据、检查或询问笔录,并妥善保存。检查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检查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2.处置阶段:检查终结后,依据检查的事实、性质、情节,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存在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监督检查报告作出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当事人。

3.移送阶段:发现检查事项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行政机关。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阶段:应追踪督办检查处理意见、建议、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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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检查对粮食经营者粮食库存数量及质量的监督检查【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1.检查阶段: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真实完整的证据、检查或询问笔录,并妥善保存。检查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检查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2.处置阶段:检查终结后,依据检查的事实、性质、情节,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存在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监督检查报告作出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当事人。
3.移送阶段:发现检查事项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行政机关。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阶段:应追踪督办检查处理意见、建议、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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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检查职责范围内,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77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就同一检查事项重复进行检查。
1、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2、处置: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
3、移送: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
4、事后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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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行政确认涉案物品估价认定【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1.受理阶段:受理委托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评估阶段:根据价格认定对象和目的,按
照价格认定工作制度、规则、程序、方法进行价格认定;                
3.核定阶段:核定认定价格,撰写并提交估价鉴定结论书,制作成文档卷宗;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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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其他行政权力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备案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7月5日)第二部分第二条: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查。
3、决定:作出资格认证;依情况即时办结或按时办结。
4、送达:制发送达证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5、监督: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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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其他行政权力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1.申请阶段:管道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2.受理阶段: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资料进行预审核,符合规定的数量、内容和格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阶段:市发展改革委对管道竣工测量图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4.决定阶段: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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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其他行政权力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1.申请阶段:管道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2.受理阶段: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资料进行预审核,符合规定的数量、内容和格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阶段:市发展改革委对管道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4.决定阶段: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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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其他行政权力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管道安全防护措施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1.申请阶段:管道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2.受理阶段: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资料进行预审核,符合规定的数量、内容和格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阶段:市发展改革委对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管道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4.决定阶段: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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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其他行政权力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92号公布,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2.伊犁州发改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属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伊州发改医价〔2014〕25号)(2014年8月29日)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前应到所在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等材料,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1.受理阶段:指导申报单位填写,核查申报表格和材料,并予以受理,登记确认。
2.审查阶段: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做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
4.送达阶段:办结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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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其他行政权力民办幼儿园收费审核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92号公布,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2.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收费〔2013〕3624号)(2013年11月11日)
第八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审核备案管理。民办幼儿园保教费、食宿费标准,实行成本补偿机制,主要根据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办学质量,结合幼儿园评功定等级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1.受理阶段: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指导申报单位填写相关表格,核查申报表格和材料,并予以受理,登记确认。
2.审查阶段: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做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
4.送达阶段:办结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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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其他行政权力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92号公布,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19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20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15〕109号)
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不予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定价则无受理责任。
2.审核阶段:承办业务科审核申报材料,开展市场调查,收集有关数据,根据需要开展成本监审、组织价格听证或专家论证,拟定定价方案
3.决定阶段:对制定价格的方案审议后认为需要制定价格的,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
4.公开阶段:需要制定价格的由承办业务科起草制定价格的决定(文件),报委领导签发后,通过价格网站等媒体对外公示,有建议人的,将建议办理情况告知建议人
5.事后监督阶段: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布后,加强监管,督促执收单位收费公示、按规收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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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其他行政权力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草案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2012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6号公告公布施行)
第七条:发展规划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编制发展规划,应当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履行拟订草案、征求意见、衔接与论证、审核与批准、公布等程序。
第十五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订规划草案。
1.立项(受理)阶段:编制发展规划,应当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订规划草案。
2.审查阶段: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应当组织发展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专家咨询小组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专家咨询小组论证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在报送批准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发展规划草案未经衔接协调、征求意见以及专家论证的,不得报送审核、批准。对发展规划草案在衔接协调、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应当进行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草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抵触的,应当修改。
3.决定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批准后的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规划编制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阶段: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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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其他行政权力价格监测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92号)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2.《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三条第二款: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监测办法》(2007年9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其所属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第五条:自治区实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价格监测措施,加强价格监测网络建设,建立价格监测系统。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预警、应急机制。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原因、趋势、影响、社会反应,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
1、立项(受理):指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证书和标志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求对所承担的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指导和帮助。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需要了解其所提供商品、服务价格的本地区价格平均水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提供。
2、审查: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3、决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上报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以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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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其他行政权力农牧产品成本调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9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2.《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797号)第四条:农产品成本调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国成本调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成本调查工作。各级有关业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分管的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1、审核:对调查对象或下级部门报送的成本调查资料根据调查制度规定和报表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合理分摊、认真审核、逐项检查。
2、汇总、上报:成本调查资料经审核后进行汇总,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按规定期限上报。
3、发布: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属于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成本资料,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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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其他行政权力政府制定价格的成本监审1.《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第四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新发改成本〔2006〕1065号)第四条:成本监审是价格主管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职能。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第十七条:成本调查机构完成每一项目成本审核工作后,应当根据所有被监审的经营者的成本核定表核算定价成本,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价格主管部门和经营者提交成本监审报告。
1、受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对经营者提交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下达监审通知书。
3、决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审核,对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及理由,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书面告知经营者。
4、送达:根据所有被监审的经营者的成本核定表核算定价成本,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成本监审报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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