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权责清单 | ||||||
序号 | 执法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具体职责 | 执法区域 |
350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市雕塑管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第五条:文化部和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雕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建设厅(局、委)主管本地区城市雕塑工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雕塑的文艺方针、艺术质量的指导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
1.兵团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提倡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实行集中统一审批,分级管理。 2.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规划建设处是兵团城市雕塑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师市属建设、园林、市政、文化、教育、行政执法、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管理。 3.各师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雕塑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4. 城市雕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负责组织编制城市雕塑规划。 5.城市雕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及各专项规划。 6.城市雕塑规划应当明确城市雕塑体系的主体和层次,按照城市雕塑的性质、规模进行布局,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7.城市雕塑项目的选址,应当依据本市城市雕塑规划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 8.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须根据建设规模合理确定雕塑项目的选址和数量。 9.经批准的城市雕塑项目选址,未经城市雕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和设置。 10.城市雕塑建设,应当根据城市雕塑规划确定的规划方案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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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人防办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 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其口部等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增强防空抗毁能力。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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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 |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对违法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向违法违规单位送达整改通知书,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查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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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发承包计价和工程造价咨询的检查 |
【法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1.立项阶段责任:依法立项,并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或不同意备案决定;法定告知。 4.解释备案阶段责任:准予备案,并签字盖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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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建筑工程招标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21号)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1.立项阶段责任:依法立项,并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阶段责任:作出通知或不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决定;法定告知。 4.解释备案阶段责任:准予备案,并签字盖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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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检查 |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4号发布,2013年4月2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修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
1.立项阶段责任:依规立项,并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或不同意备案决定;法定告知。 4.解释备案阶段责任:准予备案,并签字盖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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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建设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修正)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
1.立项阶段责任:依规立项,并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阶段责任:作出同意邀请招标方式的选定或不同意邀请招标方式的决定;法定告知。 4.解释备案阶段责任:准予选定,并签字盖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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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和质量事故调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 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不符合项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是否符合核发条件,提出初审 意见; 3、决定责任:对审查意 见进行复核,并作出准予核发 或不予核发的决定(不予核发 的说明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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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安全监督登记 |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 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不符合项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是否符合核发条件,提出初审 意见; 3、决定责任:对审查意 见进行复核,并作出准予核发 或不予核发的决定(不予核发 的说明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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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质量监督登记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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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1年11月15日国务院令第323号)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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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1.受理申报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3.决定阶段:对申报的配套费按规定开票征收缴入市财政。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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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89号令)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
1.立项阶段责任:依法立项,并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或不同意备案决定;法定告知。 4.解释备案阶段责任:准予备案,并签字盖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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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必须招标项目确定中标人后招标投标情况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 第四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1.立项阶段责任:依法立项,并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阶段责任:作出通知或不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决定;法定告知。 4.解释备案阶段责任:准予备案,并签字盖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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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行招标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
1.立项阶段责任:依规立项,并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或不同意备案决定;法定告知。 4.解释备案阶段责任:准予备案,并签字盖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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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限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邀请招标方式的选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7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
1.立项阶段责任:依规立项,并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阶段责任:作出同意邀请招标方式的选定或不同意邀请招标方式的决定;法定告知。 4.解释备案阶段责任:准予选定,并签字盖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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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管理 | 【规章】《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47号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政办发〔2006〕88号)同时废止)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
1.受理申报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配套费征收规定。 3.决定阶段:对申报的配套费按规定开票征收缴入市财政。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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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除情况的备案 |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1.受理申报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配套费征收规定。 3.决定阶段:对申报的配套费按规定开票征收缴入市财政。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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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 |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申报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配套费征收规定。 3.决定阶段:对申报的配套费按规定开票征收缴入市财政。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 |
369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一条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 4.送达阶段:发放备案凭证,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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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节水项目验收 |
【行政法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 建设部令第1号) 第九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 4.送达阶段:发放备案凭证,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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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 4.送达阶段:发放备案凭证,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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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 城市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挖掘取土、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等作业许可 |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 4.送达阶段:发放备案凭证,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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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 城市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的备案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 4.送达阶段:发放备案凭证,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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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 城市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停业、歇业的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 4.送达阶段:发放备案凭证,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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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城市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1996年第198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十六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 4.送达阶段:发放备案凭证,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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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 4.送达阶段:发放备案凭证,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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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 4.送达阶段:发放备案凭证,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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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 人防办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 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 4.送达阶段:发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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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 人防办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质量监督报告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未取得认可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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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 人防办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设计、施工、监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接受委托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负责全面质量监督,对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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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 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已被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
1.收取备案材料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2.作出备案决定阶段:准予备案,并盖章。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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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存量房(二手房)转让管理 |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第四章 4.1: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 4.2:存量房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办理网签资格。转让合同网签一般程序:(一)买卖双方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办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二)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三)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四)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4.3:存量房自行成交的,转让合同网签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4.4:各地应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交易资金监管一般程序:(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二)按协议内容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三)交易完成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完成交易资金拨付。 4.5: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将登记簿记载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实现交易、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4.6:通过赠与、互换等其他方式转让房屋的,各地可参照本导则制定具体业务办理流程。 |
1.收取申请材料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2.作出决定阶段:准予确认,并盖章。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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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屋抵押管理 |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第五章 5.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抵i甲等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5.2:在建工程抵押备案一般程序:(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二)核对抵押主体和抵押客体是否存在禁止抵押情形;(三)生成在建工程抵押信息备案表;(四)将在建工程抵押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5.3: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一般程序:(一)买受人提交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二)核对抵押主体和抵押客体是否存在禁止抵押情形;(三)生成预购商品房抵押信息备案表;(四)将预购商品房抵押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5.4:存量房抵押备案一般程序:(一)抵押当事人提交存量房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二)核对抵押主体和抵押客体是否存在禁止抵押情形; (三)生成存量房抵押信息备案表;(四)将存量房抵押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5.5:完成在建工程抵押、预购商品房抵押、存量房抵押业务办理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抵押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后,应及时将登记结果反馈至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抵押登记结果记载至楼盘表中。 5.6:房屋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抵押房屋的相关转让业务。 5.7: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制度。 |
1.收取备案材料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2.作出备案决定阶段:准予备案,并盖章。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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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4月1日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6日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1.收取备案材料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2.作出备案决定阶段:准予备案,并签字盖章,信息公开。 3.事后监督阶段: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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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屋面积审核认定 | 【规章】《房屋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
1.收取备案材料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2.作出备案决定阶段:准予备案,并签字盖章,信息公开。 3.事后监督阶段: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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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 【规章】《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五)查验记录;(六)交接记录; (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
1.收取备案材料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2.作出备案决定阶段:准予备案,并签字盖章,信息公开。 3.事后监督阶段: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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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规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1.收取备案材料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2.作出备案决定阶段:准予备案,并签字盖章,信息公开。 3.事后监督阶段: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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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1996年7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6}123号文批准1996年8月14日自治区建设厅发布施行新建房字{1996}17号根据1997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文修订(已在2010年12月13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以及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赁合同期满、解除或者终止,出租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出租人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视为继续租赁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房屋转租合同的登记备案,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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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存 |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
1.受理申报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配套费征收规定。 3.决定阶段:对申报的配套费按规定开票征收缴入市财政。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 |
390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申报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配套费征收规定。 3.决定阶段:对申报的配套费按规定开票征收缴入市财政。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 |
391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备案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申报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配套费征收规定。 3.决定阶段:对申报的配套费按规定开票征收缴入市财政。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 |
392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前期物业招标和中标备案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二十四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规范性文件】《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申报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配套费征收规定。 3.决定阶段:对申报的配套费按规定开票征收缴入市财政。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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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租房申请的审核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1.收取备案材料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2.作出备案决定阶段:准予备案,并盖章。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 |
394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市场、建筑领域、建筑活动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5月27日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1.告知阶段: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 2.检查阶段:市房产管理局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等方式对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经纪活动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虚假委托、是否为不符合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各项内容等等。 3.处理阶段: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签备案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申诉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不良信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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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行政检查 | 质量监督检查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1.告知阶段: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 2.检查阶段:市房产管理局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等方式对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经纪活动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虚假委托、是否为不符合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各项内容等等。 3.处理阶段: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签备案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申诉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不良信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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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行政检查 | 安全监督检查 |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
1.告知阶段: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 2.检查阶段:市房产管理局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等方式对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经纪活动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虚假委托、是否为不符合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各项内容等等。 3.处理阶段: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签备案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申诉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不良信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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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 人防办 | 行政检查 |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二十五)加大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力度。推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认真查处不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妨碍人民防空建设的行为。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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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行政检查 | 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的备案抽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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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行政检查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监督检查 | 【规章】《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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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行政检查 | 物业管理监督检查 |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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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行政检查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检查 |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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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检查 |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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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行政检查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检查 | 【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1年1月20日发布) 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
1.告知阶段: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 2.检查阶段:市房产管理局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等方式对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经纪活动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虚假委托、是否为不符合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各项内容等等。 3.处理阶段: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签备案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6.事后监管阶段: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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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行政强制 |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8月5日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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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强制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强制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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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行政强制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取缔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六十条第二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告知阶段: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 2.检查阶段: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对被检查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进行检查,并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3.处理阶段:对资质违法的,依法注销其资质;对违法经营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给予罚款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申诉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不良信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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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行政强制 | 暂时封存燃气经营企业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反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1.告知阶段: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 2.检查阶段:市房产管理局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等方式对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经纪活动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虚假委托、是否为不符合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各项内容等等。 3.处理阶段: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签备案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申诉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不良信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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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强制 | 对违规处置污泥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 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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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强制 | 对擅自占道经营物品的封存、扣押 |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
1.告知阶段: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 2.检查阶段:市房产管理局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等方式对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经纪活动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虚假委托、是否为不符合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各项内容等等。 3.处理阶段: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签备案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申诉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不良信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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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强制 | 对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
1.告知阶段: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 2.检查阶段:市房产管理局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等方式对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经纪活动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虚假委托、是否为不符合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各项内容等等。 3.处理阶段: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签备案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申诉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不良信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 |
411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强制 | 对不按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依法拆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1.告知阶段: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 2.检查阶段: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对被检查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进行检查,并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3.处理阶段:对资质违法的,依法注销其资质;对违法经营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给予罚款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申诉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不良信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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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强制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1.告知阶段: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 2.检查阶段: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对被检查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进行检查,并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3.处理阶段:对资质违法的,依法注销其资质;对违法经营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给予罚款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申诉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不良信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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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行政强制 | 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取缔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 )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1.告知阶段: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 2.检查阶段: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对被检查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进行检查,并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3.处理阶段:对资质违法的,依法注销其资质;对违法经营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给予罚款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申诉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不良信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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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行政强制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强制执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告知阶段: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 2.检查阶段: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对被检查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进行检查,并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3.处理阶段:对资质违法的,依法注销其资质;对违法经营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给予罚款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申诉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不良信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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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强制 | 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着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
【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
1.告知阶段: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 2.检查阶段: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对被检查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进行检查,并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3.处理阶段:对资质违法的,依法注销其资质;对违法经营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给予罚款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申诉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不良信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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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行政确认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修订)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阶段: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收件,并发送受理通知单。 3.决定阶段: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通过确认的,发放房屋权属登记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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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行政确认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 |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阶段: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收件,并发送受理通知单。 3.决定阶段: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通过确认的,发放房屋权属登记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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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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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不宜公开招标项目的批准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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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应招标工程不招标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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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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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4项:“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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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四条第一款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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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修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第二条第(二)项: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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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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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因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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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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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7项 项目名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修订)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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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1项 项目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使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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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 、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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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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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城市公共绿地内及其外围20米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许可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修订)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 |
433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批准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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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2项 项目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使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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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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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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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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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3条、第7条、第12条、第15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特许经营活动,是指特许人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许经营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允许特许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运营,向社会提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并取得合理收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特许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本条例所称特许人,是指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作出特许经营决定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国有资产、工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将招标投标情况和拟确定的特许经营者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 特许人赋予特许经营权的,应当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颁发特许经营权证。未取得特许经营权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经营权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许经营权证。 公示期满,对拟确定的特许经营者没有异议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赋予特许经营权。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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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 人防办 | 行政许可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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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 人防办 | 行政许可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第二部分、第(二):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调整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和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和教育训练基地是否审批和审批权限由省级人防办确定。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和审查程序及期限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送达粮食收购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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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 人防办 | 行政许可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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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 人防办 | 行政许可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和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或者修建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组织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者挪用。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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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 人防办 | 行政许可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第1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七)、第六部分第(十九):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完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机制。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要征求人民防空部门意见。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和审查程序及期限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送达粮食收购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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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 人防办 | 行政许可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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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和审查程序及期限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送达粮食收购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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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资质审批部门的网站或平台提出申请备案事项,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材料。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包括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重特大项目的环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依法进行监管,不得擅自开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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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征收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 配套费由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原始数据检查,缴费标准进行计算确定缴费基数。 2.审核阶段:核定缴费金额。 3.缴费:按照核定的金额进行缴费。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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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征收 | 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 | 【行政法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令1988年第1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原始数据检查,缴费标准进行计算确定缴费基数。 2.审核阶段:核定缴费金额。 3.缴费:按照核定的金额进行缴费。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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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征收 |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款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60号) 一、征收范围。凡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自备水源用户(含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自备水源用户按照用水性质,与自来水用户执行相同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原始数据检查,缴费标准进行计算确定缴费基数。 2.审核阶段:核定缴费金额。 3.缴费:按照核定的金额进行缴费。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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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征收 | 城市公用附加(自备水源供水单位)的征收 | 【规范性文件】《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财预王字〔1964〕380号) 二、按照上述调整原则,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项目和附加率,分别规定为: (一)工业用电、工业用水附加,原则上全国各城市都可以开征。这两项附加率:东北地区各城市因电费、水费较低,定为10%;其他地区的城市,参照现在多数地区的执行情况,定为5%到8%。在这个幅度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一九六三年年底以前已经开征这两项附加的城市,附加率低于这个幅度的,可以适当提高;高于这个幅度的,可以暂时维持现状,但不得再行提高。一九六四年新开征这两项附加的城市,附加率一律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幅度。(二)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自来水、民用照明用电、电话、煤气、轮渡等七项附加,主要是对城市居民征收的(是采取提高票价或者对用水用电加成收费等办法征收的)。这些附加涉及到人民的负担问题,而且目前各城市也只是开征其中的部分项目,并不是七个项目一齐开征的,为了避免过分加重人民负担,今后对开征这些附加应当从严控制。一九六三年年底以前已经开征这些附加的城市,可以继续征收,但是不得随意增加项目和提高附加率。现在没有开征这些附加的城市,今后如果确有必要开征其中某些项目的,须提出开征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附加率应当从低,最高的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继续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批复》(财税地字〔1986〕2号) 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是否再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1985年3月,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文件规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有的‘公用事业附加’和‘工商所得税’附加仍按现行制度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关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9〕0023号)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是1964年经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属地方财政收入,已成为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税费改革,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将纳入有关税费改革范围统筹考虑。在有关税费改革方案未出台前,应暂时保留各地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为了确保邮政电信资费价格到位,对个别地区根据你部《关于调整部分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信部清〔1999〕134号)的规定,提高本地网营业区内电信资 费标准的部分,不再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各地尚未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一律不得开征;已明令公布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一律不得恢复征收。 |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原始数据检查,缴费标准进行计算确定缴费基数。 2.审核阶段:核定缴费金额。 3.缴费:按照核定的金额进行缴费。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 |
451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征收 |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原始数据检查,缴费标准进行计算确定缴费基数。 2.审核阶段:核定缴费金额。 3.缴费:按照核定的金额进行缴费。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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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征收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原始数据检查,缴费标准进行计算确定缴费基数。 2.审核阶段:核定缴费金额。 3.缴费:按照核定的金额进行缴费。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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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征收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原始数据检查,缴费标准进行计算确定缴费基数。 2.审核阶段:核定缴费金额。 3.缴费:按照核定的金额进行缴费。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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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征收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原始数据检查,缴费标准进行计算确定缴费基数。 2.审核阶段:核定缴费金额。 3.缴费:按照核定的金额进行缴费。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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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征收 |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征收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原始数据检查,缴费标准进行计算确定缴费基数。 2.审核阶段:核定缴费金额。 3.缴费:按照核定的金额进行缴费。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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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行政奖励 | 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 【行政法规】《建筑法》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公开组织推荐表彰人选; 3.审查阶段责任:对开展表彰人员或单位进行评审; 4.公示阶段责任:对表彰名单进行公示; 5.实施阶段责任:对表彰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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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奖励 | 对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公开组织推荐表彰人选; 3.审查阶段责任:对开展表彰人员或单位进行评审; 4.公示阶段责任:对表彰名单进行公示; 5.实施阶段责任:对表彰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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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奖励 |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I个人的奖励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改颁布) 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公开组织推荐表彰人选; 3.审查阶段责任:对开展表彰人员或单位进行评审; 4.公示阶段责任:对表彰名单进行公示; 5.实施阶段责任:对表彰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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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奖励 |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公开组织推荐表彰人选; 3.审查阶段责任:对开展表彰人员或单位进行评审; 4.公示阶段责任:对表彰名单进行公示; 5.实施阶段责任:对表彰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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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奖励 |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五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公开组织推荐表彰人选; 3.审查阶段责任:对开展表彰人员或单位进行评审; 4.公示阶段责任:对表彰名单进行公示; 5.实施阶段责任:对表彰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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