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司法局行政权责清单

可克达拉市司法局行政权责清单


序号承接部门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来源文件
(111号/5号/12号/自行梳理)
项数能否公开备注
1可克达拉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1、受理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限期整改。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1号第587项
2可克达拉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1、新兵发[2013]54号《兵团关于第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中“兵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9项“兵团司法局下放兵团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行政审批项目”。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0]第59号)第11条“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由地方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0]第59号)第17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0]第59号)第18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限期整改。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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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克达拉市司法局行政给付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文件】1.关于转发《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兵财事【2007】619号)2.《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一案一补”机制的实施意见》(兵财行【2012】145号))一、“一案一补”经费的适用范围中第三段注明人民调解员在办理案件工作中,根据纠纷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社会影响面、调解办案效率效果、协议履行情况,采取“一案一补”的方式对人民调解员实行办案补贴。
1.接收阶段:人民调解案件办结后,调解员应当向司法所提交有关的调解案卷等材料。对调解案卷材料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向调解员支付办案补贴。
2.审核阶段:垦区司法局审查验收人员填写《人民调解办案补贴发放表》一式两份,交师局基层科审核。审核完成后,送交四师司法局负责人审批。
3.发放阶段:师局基层科将补贴发放表报送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给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
12号第158项
4可克达拉市司法局行政给付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文件】1.关于转发《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兵财事【2007】619号)2.《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一案一补”机制的实施意见》(兵财行【2012】145号)
1、接收责任: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向提出救助抚恤申请,司法局接收相关申请材料。
2.审查和决定责任: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报盟行署。
3.给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12号第159项
5可克达拉市司法局行政奖励对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奖励【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司法部令第137号修改)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司法部令第138号修改)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推荐考评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师司法局党组研究,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以四师司法局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1号第595项
6可克达拉市司法局行政奖励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奖励【法律】《人民调解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师司法局党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四师研究决定,以师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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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可克达拉市司法局行政给付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给付【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第3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
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规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新兵发〔2009〕47号)第八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九)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十)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一)未成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案件;(十二)农民工劳动纠纷案件;(十三)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四)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援助的其它事项。”
1.受理阶段: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2.审查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4.指派阶段:根据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及时制发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5.监管阶段:跟踪监督案件办理情况,评定案件办理质量,调查处理受援人的投诉。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1号第594项
8可克达拉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对律师违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行政处罚《法律援助条例》
第六条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审查责任:(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2.上报责任:报兵团司法局备案。
12号第193项
9可克达拉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行政处罚《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1.审查责任:(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2.上报责任:报兵团司法局备案。
12号第194项
10可克达拉市司法局行政给付法律援助补贴发放《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1.审查职责:已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案卷材料完整、真实,符合归档要求;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对照补贴标准发放补贴。
2.上报责任:对审核结案法律援助案件上报兵团司法局。
12号第161项
11可克达拉市司法局行政检查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条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1.检查职责:根据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等规范性文件.对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所、律师开展行政检查;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2.上报职责:及时向兵团司法局上报检查结果。
12号第192项
12可克达拉市司法局其他行政权力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管《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1.监管责任:公布法律援助工作现场、电话、网络投诉举报方式;由上级法律援助管理部门、本级司法行政人事部门、本级司法行政纪律检查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根据投诉举报材料对涉事法援机构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材料归档。
2.上报责任:检查、处分情况及时上报兵团司法局。
12号第162项
13可克达拉市司法局行政检查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三十一条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证机构应当对所属公证员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考核。
【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1.告知责任:转发兵团司法局年度检查通知。
2.检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公证员、公证处提交的年度检查考核资料进行初审。
3.转报、公告责任:按照考核情况拟定考核结果等次,将年检材料报送兵团司法局进行审核。将兵团司法局审核后的结果及时公告。
4.监管责任: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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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可克达拉市司法局行政检查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主席令第76号,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次修正)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 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规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1.告知责任:转发兵团司法局年度检查通知。
2.检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律师、律所提交的年度检查考核资料进行初审。
3.转报、公告责任:按照考核情况拟定考核结果等次,将年检材料报送兵团司法局进行审核。将兵团司法局审核后的结果及时公告。
4.监管责任: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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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可克达拉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审批初审和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初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七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八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规章】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七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第八条 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证机构设立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化对设置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
3.报送阶段责任:将初审完毕的材料报送兵团司法局审核批准。
4.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兵团司法局反馈信息。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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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可克达拉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终止的, 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第十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规章】《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0号)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名称核准和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核准。【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 。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
3.报送阶段责任:将初审完毕的材料报送兵团司法局审核批准。
4.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兵团司法局反馈信息。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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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可克达拉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初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 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七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 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
3.报送阶段责任:将初审完毕的材料报送兵团司法局审核批准。
4.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兵团司法局反馈信息。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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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可克达拉市司法局行政确认公职律师任职审批初审【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
第二十四条 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第二十五条,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
第二十一条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
三(二)公职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试点期间,公职律师执业证(试行)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三):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工作单位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
三(三)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四)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
3.报送阶段责任:将初审完毕的材料报送兵团司法局审核批准。
4.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兵团司法局反馈信息。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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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可克达拉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385号)
  第五条第一款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
3.报送阶段责任:将初审完毕的材料报送兵团司法局审核批准。
4.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兵团司法局反馈信息。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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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可克达拉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行为处罚【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司法部令第138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一)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至第十七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十九、二十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1.立案阶段: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上级部门转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或上级监管部门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监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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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可克达拉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行为处罚【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司法部令第137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法律服务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应给予处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被调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被调查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调查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被处罚基层法律服务所,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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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可克达拉市司法局行政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内部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检查和监督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1.检查责任: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法律服务所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检查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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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可克达拉市司法局行政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司法部令第1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司法部令第138号修改)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①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②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③《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④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通过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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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可克达拉市司法局行政奖励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推荐考评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 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师司法局党组研究,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以师司法局名义表彰,或按照程序报请四师研究决定,以师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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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可克达拉市司法局行政奖励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奖励【法律】《律师法》第46条第六款“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推荐考评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四师司法局研究,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四师司法局党组研究决定,以师司法局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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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可克达拉市司法局其他行政权力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法律】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公布,2017年9月修正)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公布,2017年9月修正)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行政法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五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1.受理复议申请。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2.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3.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4.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5.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6.组织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
7.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格管理。
8.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9.负责处理行政复议管辖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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