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执法主体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具体职责执法区域
1医疗保障局行政
征收
兵团范围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2019年修订版)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阶段责任:通过审核相关数据确定征收金额。

3.决定阶段责任:审核后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开具票据,上缴省级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缴纳企业的义务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
2医疗保障局行政
给付
医疗救助待遇给付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修订版)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2.《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将原来在社保基金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进行合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上级财政对经济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
  第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
  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的,由民政部门将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人数、参保参合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社保基金专户中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将个人缴费核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账”中。
  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结算时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助的费用,参保参合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所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以上机构。
  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以及需要事后救助的,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按规定出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民政部门核批,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对救助对象个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出。
  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可采取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预付资金额度的方式,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方便其看病就医。
 

1.受理责任: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组织材料审核、入户调查,提出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医疗保障局接到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
3医疗保障局行政
给付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1.初审责任:审核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相关材料,确定其符合基本医疗可支付范围。

2.待遇结算责任:依据医疗保险制度政策结算参保人员医疗待遇。

3.待遇支付责任:按时支付参保人员医疗报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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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保障局行政
给付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初审责任:审核参保人员生育费用相关材料,确定其符合生育基金可支付范围。

2.待遇结算责任:依据生育保险制度政策结算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3.待遇支付责任:按时支付参保人员生育医疗报销费及生育津贴。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
5医疗保障局行政
确认
医疗救助对象确认《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修订版)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1.受理责任: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组织材料审核、入户调查,提出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医疗保障局接到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
6医疗保障局行政
确认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有关工作问题的通知》(兵劳社险发〔2004〕26号)
  第四条规定,在办理缴费年限时,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表》,报本统筹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缴费年限认定。      

1.受理责任:根据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决定责任:根据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对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认定,并根据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
7医疗保障局其他行政权力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共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1.受理责任:受理本辖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提出制定/调整具体价格标准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文件。

4.送达责任: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结并通过行政大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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