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卫健委权力清单汇总表(三)

可克达拉市卫健委权力清单汇总表(三)


序号执法主体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具体职责执法区域
521可克达拉市卫健委行政给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2004.05.21)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试点地区省级人口计生委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
(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地(市、州)、省(区、市)、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1、审核责任: 对团场及各单位人口计生部门申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抽查。2、上报责任:及时上报兵团卫健委核准备案。师市范围
522可克达拉市卫健委行政给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78号2007.08.31)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1、审核责任: 对团场及各单位人口计生部门申报的扶助对象进行审核、抽查。
2、上报责任:及时上报兵团卫健委核准备案。
师市范围
523可克达拉市卫健委行政给付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2012.10.26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18.04.27修订)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1.受理责任:负责热情接待群众,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法规及有关业务咨询; 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收件登记和初步审查; 负责针对申请材料不全情况,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补齐补正的材料;针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情况,及时将申请予以退回,并告知申请人退回原因;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负责将申请材料流转到审核岗,做好流转登记。2.审核责任:负责对照审查标准严格审查有关申请; 负责在规定时间及时作出审查决定; 负责及时将办件结果传达至申请人,并对申请进行办结处理; 负责对办件情况进行整理,制作相应案卷,形成办件台账; 负责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业务指导和政策解答。师市范围
524可克达拉市卫健委行政奖励对医师的表彰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二)在医学研究、教育中开拓创新,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做出显著贡献;(三)遇有突发事件时,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努力工作;(五)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适当的卫生法规,制定奖励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确认当事人应获表彰或奖励,当事人应及时申报。3、审核责任:组织相关人员对授奖者申报材料进行审查。4、表彰责任:审核合格后及时兑现给受奖励人相应奖励。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师市范围
525可克达拉市卫健委行政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法规】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 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适当的卫生法规,制定奖励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确认当事人应获表彰或奖励,当事人应及时申报。3、审核责任:组织相关人员对授奖者申报材料进行审查。4、表彰责任:审核合格后及时兑现给受奖励人相应奖励。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师市范围
526可克达拉市卫健委行政奖励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第一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适当的卫生法规,制定奖励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确认当事人应获表彰或奖励,当事人应及时申报。3、审核责任:组织相关人员对授奖者申报材料进行审查。4、表彰责任:审核合格后及时兑现给受奖励人相应奖励。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师市范围
527可克达拉市卫健委行政奖励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适当的卫生法规,制定奖励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确认当事人应获表彰或奖励,当事人应及时申报。3、审核责任:组织相关人员对授奖者申报材料进行审查。4、表彰责任:审核合格后及时兑现给受奖励人相应奖励。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师市范围
528可克达拉市卫健委行政奖励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第二款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适当的卫生法规,制定奖励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确认当事人应获表彰或奖励,当事人应及时申报。3、审核责任:组织相关人员对授奖者申报材料进行审查。4、表彰责任:审核合格后及时兑现给受奖励人相应奖励。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师市范围
529可克达拉市卫健委行政奖励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适当的卫生法规,制定奖励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确认当事人应获表彰或奖励,当事人应及时申报。3、审核责任:组织相关人员对授奖者申报材料进行审查。4、表彰责任:审核合格后及时兑现给受奖励人相应奖励。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师市范围
530可克达拉市卫健委行政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11月7日卫生部令第37号发布 根据2006年8月22日卫疾控发[2006]332号《卫生部关于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7号令)的通知》修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适当的卫生法规,制定奖励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确认当事人应获表彰或奖励,当事人应及时申报。3、审核责任:组织相关人员对授奖者申报材料进行审查。4、表彰责任:审核合格后及时兑现给受奖励人相应奖励。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师市范围
531可克达拉市卫健委行政奖励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适当的卫生法规,制定奖励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确认当事人应获表彰或奖励,当事人应及时申报。3、审核责任:组织相关人员对授奖者申报材料进行审查。4、表彰责任:审核合格后及时兑现给受奖励人相应奖励。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师市范围
532可克达拉市卫健委行政奖励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六条 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适当的卫生法规,制定奖励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确认当事人应获表彰或奖励,当事人应及时申报。3、审核责任:组织相关人员对授奖者申报材料进行审查。4、表彰责任:审核合格后及时兑现给受奖励人相应奖励。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师市范围
533可克达拉市卫健委行政奖励职业病防治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适当的卫生法规,制定奖励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确认当事人应获表彰或奖励,当事人应及时申报。3、审核责任:组织相关人员对授奖者申报材料进行审查。4、表彰责任:审核合格后及时兑现给受奖励人相应奖励。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师市范围
534可克达拉市卫健委行政奖励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4号)

第七条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适当的卫生法规,制定奖励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确认当事人应获表彰或奖励,当事人应及时申报。3、审核责任:组织相关人员对授奖者申报材料进行审查。4、表彰责任:审核合格后及时兑现给受奖励人相应奖励。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师市范围
535可克达拉市卫健委行政奖励“两非”案件举报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适当的卫生法规,制定奖励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确认当事人应获表彰或奖励,当事人应及时申报。3、审核责任:组织相关人员对授奖者申报材料进行审查。4、表彰责任:审核合格后及时兑现给受奖励人相应奖励。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师市范围
536可克达拉市卫健委行政奖励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适当的卫生法规,制定奖励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确认当事人应获表彰或奖励,当事人应及时申报。3、审核责任:组织相关人员对授奖者申报材料进行审查。4、表彰责任:审核合格后及时兑现给受奖励人相应奖励。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师市范围
537可克达拉市卫健委其他行政权力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二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1.告知阶段:2人以上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来意。
2.监督检查阶段:现场监督检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书签字。
3.处理阶段: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阶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
538可克达拉市卫健委其他行政权力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2006年11月1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正 2008年6月24日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第二次修正 2017年2月21日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批准资质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
539可克达拉市卫健委其他行政权力对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命令

【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未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2、上报责任:及时上报兵团卫健委核准备案。师市范围
540可克达拉市卫健委其他行政权力对医疗机构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未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未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行政命令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加强行业监管,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章中相关法律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师市范围
541可克达拉市卫健委其他行政权力对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医疗机构的行政命令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05.09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01.08修订)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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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可克达拉市卫健委其他行政权力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行政命令【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或者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二)未依法履行艾滋病疫情报告职责,或者隐瞒、缓报、谎报艾滋病疫情的;(三)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四)提供虚假婚前艾滋病检测报告的;(五)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六)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七)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向无关人员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个人有关信息资料的;(八)推诿、拒绝接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九)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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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可克达拉市卫健委其他行政权力对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行政决定【行政法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2012.04.27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2015.05.29修订)  
第四十七条  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资质。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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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可克达拉市卫健委其他行政权力对评审中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及根据《医疗机构评审标准》评审不合格的医疗机构的行政命令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年国务院发布,卫医发[1995]第30号)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在评审中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及根据《医疗机构评审标准》评审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在改正期限后进行重新评审。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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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可克达拉市卫健委其他行政权力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伦理委员会违反规定,伦理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未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未按照伦理审查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泄露研究项目方案、受试者个人信息以及委员审查意见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命令

【行政法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卫计委令第11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伦理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对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伦理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二)未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三)未按照伦理审查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四)泄露研究项目方案、受试者个人信息以及委员审查意见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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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可克达拉市卫健委其他行政权力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行政命令

【行政法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卫计委令第11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项目研究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研究项目或者研究方案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二)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未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的;(三)违反知情同意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研究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
547可克达拉市卫健委其他行政权力对血站违反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行政命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第九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于修改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广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
548可克达拉市卫健委其他行政权力对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行政命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主席令第93号,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
549可克达拉市卫健委其他行政权力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命令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04年国务院令424号)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处罚依据: 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
550可克达拉市卫健委其他行政权力对医院等级评审证书有效期间发现医疗机构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经查实确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拒不配合评审工作的、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因医院地址、所有制形式、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事项改变而变更登记未提前申请评审的行政决定《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75号)
第四十二条  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提前评审:
(一)因医院地址、所有制形式、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事项改变而变更登记的;(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证书和标识:
(一)医院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二)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拒不配合评审工作的;(四)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五)未按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前申请评审的;(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师市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