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执法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具体职责 | 执法区域 |
1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一)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本法所称的校长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 1.受理阶段:受理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天宗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2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15年12月27日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一款: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主席令第八十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五十五号重新修订公布)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设立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1.受理责任:受理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或6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给予相应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3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主席令第15号,2006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1.受理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公示教师资格认定材料,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前补齐,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召开教师资格认定评审会,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并将申请人信息上传至中国教师资格网,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采取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4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1.受理校车许可责任。 2.审查校车申请单位使用校车的必要性。 3.审核校车申请单位提交材料。 4.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提供校车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并实地勘察车辆运行线路。5.向申请单位反馈应补充材料清单。 6.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供经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后的校车单位申报材料。 7.提供同意使用校车或不同意使用校车理由书面材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5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权限内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未经备案的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6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权限内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7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权限内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发布)第十二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8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9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全国和省级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人员。” |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10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强迫、规劝学生转学或者退学的;举办特长班、实验班;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采取或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以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附加条件接收或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的;收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以外的费用的;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开展教育教学的;组织学生接受有偿教育、有偿服务,或者教师在工作日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的;对学校内有宗教色彩的活动,不制止、不反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11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2.《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7日教育部令第11号发布)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12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13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14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第9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1.调查认定责任:在考场发现考生违规的,由2名以上监考员签字确认;在考后发现违规的,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收集保存证据,给予考生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2.审查处理责任:教育考试机构对违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适用法规和规章,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告知责任: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告知当事人,并下达处罚决定书。 4.送达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规考生。 5.执行责任:实施停考,并通报有关学校或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15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处罚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月5日教育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第一款“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16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罚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17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18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19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20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21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22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23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24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25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26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27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八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28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29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30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依法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31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32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不依法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33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34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教师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处罚 |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第十九条第二款: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35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十九条第二款: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36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37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关于违规招收学生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38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39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40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招收幼儿、设施威胁幼儿安全、教育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41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教具、克扣经费等的处罚 |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42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处罚 |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43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奖励 | 对兵团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 | 《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教师法》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 1、制定方案责任: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在征求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方案。2、审核公示责任:严格按照评选表彰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会同人社部门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提请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3、送达责任:与制发文件予以送达,做到信息公开。与人社局共同发文予以表彰奖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44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奖励 | 各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 | 《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义务教育法》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职业教育法》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高等教育法》“国家对教育事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兵团各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各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兵团研究决定,以兵团名义表彰。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45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奖励 | 对在语言文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 1.受理责任:受理单位或个人申报表彰奖励的申报材料,不受理的应告知理由。2.审查和决定责任:根据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对核查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表彰决定。3.送达责任:制发表彰决定文件或证书并送达。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对作弊单位或个人的表彰予以注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46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奖励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条: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4号令)第二十六条: 【规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九条: 【规章】《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 【规章】《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三十六条: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奖励评选实施方案,确定表彰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2.受理责任:受理单位或个人申报表彰奖励的申报材料,不受理的应告知理由。3.审查和决定责任:根据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对核查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表彰决定。4.送达责任:制发表彰决定文件或证书并送达。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对作弊单位或个人的表彰予以注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47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奖励 | 对于残疾人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四十九条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奖励评选实施方案,确定奖励名额,明确奖励的具体条件和要求。2.受理责任:受理单位或个人申报表彰奖励的申报材料,不受理的应告知理由。3.审查和决定责任:根据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对核查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表彰决定。4.送达责任:制发奖励决定文件或证书并送达。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对作弊单位或个人的奖励予以注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48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奖励 |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 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8号令)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1.制定方案:制定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 2.受理阶段:(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阶段:(1)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2)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决定阶段:(1)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2)依据决定内容制作文书。 5.公开公示阶段: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6.组织表彰奖励阶段: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表彰奖励。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49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奖励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 【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奖励评选实施方案,确定表彰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受理责任:受理单位或个人申报表彰奖励的申报材料,不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3.审查和决定责任:根据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对核查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表彰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表彰决定文件或证书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对作弊单位或个人的表彰予以注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50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奖励 | 对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第十七条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奖励评选实施方案,确定奖励名额,明确奖励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受理责任:受理单位或个人申报表彰奖励的申报材料,不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3.审查和决定责任:根据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对核查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表彰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奖励决定文件或证书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对作弊单位或个人的奖励予以注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51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奖励 |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 | 【规章】《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强化…对德育工作实绩突出的教师要进行表彰奖励”)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奖励评选实施方案,确定表彰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受理责任:受理单位或个人申报表彰奖励的申报材料,不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3.审查和决定责任:根据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对核查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表彰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表彰决定文件或证书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对作弊单位或个人的表彰予以注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52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奖励 |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第六条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奖励评选实施方案,确定奖励名额,明确奖励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受理责任:受理单位或个人申报表彰奖励的申报材料,不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3.审查和决定责任:根据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对核查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表彰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奖励决定文件或证书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对作弊单位或个人的奖励予以注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53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检查 | 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 1.监督责任:对本地区语言文字社会应用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行为或情况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3.监管责任: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根据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4.其他责任:监督检查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公示检查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 四师辖区 |
54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行政给付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资助或减免(学生资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1.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兵团、师市各级各类教育资助政策文件要求,及时做好各级各类学生教育资助工作,落实好各级各类教育资助政策,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上不起学。 2.建立健全师市教育资助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师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学生教育资助工作,规范各学校的教育资助工作流程,指导各学校做好教育资助台账。 3.沟通协调师市教育资助成员单位,落实好师市教育资助款项及其它工作。 4.协调沟通兵团教育资助中心,确保国家和兵团各类教育资助信息传导及时。 | 四师辖区 |
55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其他权力事项 | 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1.管理责任:对兵团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进行统筹管理,负责完善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做好兵团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使用学生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2.检查、指导责任:对师市教育局和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实时交换与更新。 3.处置责任:对于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责令改正,并做出限期整改要求。 4.监管责任:对所辖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56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其他权力事项 |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1.管理责任:对兵团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进行统筹管理,负责完善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做好兵团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使用学生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2.检查、指导责任:对师市教育局和兵直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实时交换与更新。 3.处置责任:对于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责令改正,并做出限期整改要求。 4.监管责任:对所辖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57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其他权力事项 | 受理教师申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照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核实责任:对申述材料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58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其他权力事项 | 中小学德育督导评估 | 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德育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学校督导的重要内容,建立区域、学校德育工作评价体系,适时开展专项督导评估工作。 | 1.制定责任:制定第四师中小学德育督导评估方案和评估指标; 2.督导评估责任:开展第四师中小学德育工作专项督导评估; 3.处置责任:专项督导结束后,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学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4.报告公示、公布责任:专项督导结束,发布督导报告和整改意见; 5.监管责任: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向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四师辖区 |
59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其他权力事项 | 对教育工作督导 | 《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1.督政责任:主要是师市各学校行政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实施监督、指导。重点开展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等情况进行专项督导、督查。 2.督学责任:主要对师市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监督、指导。重点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 3.处置责任: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后,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向有关上级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4.监管责任: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5.报告公示、公布责任: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向师市党政及教育局提交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四师辖区 |
60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其他权力事项 | 对少数民族正字正音培训测试等级的认定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教育部令第16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本辖区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工作规划、计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第二十条:“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 1.受理责任:公示测试报名时间、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告知考生测试、领证具体时间地点。 2.审查和决定责任:根据测试员评分、复审成绩,作出普通话相应等级的决定意见,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也应书面告知)。 3.送达责任:制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并送达。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对作弊考生成绩、证书予以注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61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其他权力事项 | 对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安排或单位、组织、个人申请,对本地区语言文字规范化情况进行评估。 2.处置责任:根据评估结果,对未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行为或情况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3.监管责任:对被评估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根据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4.其他责任:评估工作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公示评估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 四师辖区 |
62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其他权力事项 | 对重点行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安排或行业、单位、组织、个人申请,对重点行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2.处置责任:根据评估结果,对未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行为或情况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3.监管责任:对被评估行业、单位、组织、个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根据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4.其他责任:评估工作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公示评估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 四师辖区 |
63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其他权力事项 |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 | 【规章】《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发布)第四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第三款: (三)财务收支金额较大和规模较大的教育企事业单位。其他教育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 主要职责: 1.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各项教育资金的拨付、筹措、管理和使用; 3.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4.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5.企业单位、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经济效益; 6.建设、维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施工合同签订和预决算; 7.大型设备、大宗物品的采购; 8.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部门、本单位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9.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10.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11.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12.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向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3.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或审计调查。 | 四师辖区 |
64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其他权力事项 | 取消考试成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 【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十条: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1.管理责任:对中学各级各类考试进行相应管理。2.检查、指导责任:对全师中小学各级各类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3.处置责任:对于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公民进行相应的处理。4.监管责任:对所辖学校的各类考试工作进行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65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其他权力事项 |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批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1.管理责任:对全师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进行相应管理。 2.检查、指导责任:对有严惩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3.处置责任:对于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公民进行相应的处理。 4.监管责任:对相关部门的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批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66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其他权力事项 | 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 【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 1.管理责任: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相应管理。 2.检查、指导责任: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3.处置责任:对于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民办学校进行相应的处理。 4.监管责任: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67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其他权力事项 |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 1.教育局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 2.教育局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时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情况,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开展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 4.将评估结果进行汇总; 5.将评估结果告知评估对象; 6.将评估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 | 四师辖区 |
68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其他权力事项 |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的备案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条第三款(三)制定发展规划; | 1.管理责任:对民办学校章程进行相应管理。 2.检查、指导责任:对民办学校章程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3.处置责任:对于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民办学校进行相应的处理。 4.监管责任:对民办学校的章程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69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其他权力事项 | 对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生认定的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部门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八条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艺术课程列入期末考查和毕业考核科目。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艺术课程应当进行考试或者考查,考试或者考查方式由学校自行决定。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将成绩计入学分。: 【部门规章】《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育部教基[2008]6号)第二条明确政策,健全制度,形成机制,全面推进中考改革: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第二条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学生的发展,培养学生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助人为乐的高尚道德品质、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健壮的体魄、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及健康的审美情趣: | 1.管理责任:对全师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生认定进行相应管理。 2.检查、指导责任:对全师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生认定进行审核。 3.处置责任:对于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责令改正,并做出限期整改要求。 4.监管责任:对全师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生认定工作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
70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其他权力事项 | 师市人民政府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第二款:【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第二款 【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民办高等学校变更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确实需实地查看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发布同意确认变更的文件,通知其按照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完成变更的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师辖区 |
71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其他权力事项 | 适龄儿童少年因故要延缓、免于或中断义务教育学业批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25号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发布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 1.管理责任:对适龄儿童少年因故要延缓、免于或中断义务教育学业进行相应管理。 2.检查、指导责任:对适龄儿童少年因故要延缓、免于或中断义务教育学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实时交换与更新。 3.处置责任:对于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责令改正,并做出限期整改要求。 4.监管责任:对适龄儿童少年因故要延缓、免于或中断义务教育学业工作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师辖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