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克达拉市环保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654002215XK00500 | 权限内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17年6月27日修订)。 第二十条: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 企业、公民 | 可克达拉市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环保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发布受理公示。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包括备案文件(备案制项目).经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涉及水土保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评估机构技术评估;对应当进行听证的项目进行听证;进行批前公示;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并送达文书。 5.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环保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2.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3.在审批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654002215XK00100 | 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企业、公民 | 可克达拉市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环保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发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包括备案文件(备案制项目).经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涉及水土保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评估机构技术评估;对应当进行听证的项目进行听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前公示;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并送达文书。 5.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环保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及环评文件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及环评文件予以审批的; 2.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3.在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3.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对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未依法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654027215XK00200 | 建筑施工夜间连续施工作业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 企业 | 可克达拉市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环保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发布受理公示。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包括备案文件(备案制项目).经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涉及水土保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评估机构技术评估;对应当进行听证的项目进行听证;进行批前公示;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并送达文书。 5.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环保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2.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3.在审批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654002215XK00200 | 权限内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企业、公民 | 可克达拉市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环保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发布受理公示。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包括备案文件(备案制项目).经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涉及水土保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评估机构技术评估;对应当进行听证的项目进行听证;进行批前公示;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并送达文书。 5.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环保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2.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3.在审批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654002215XK00400 | 权限内从事收集.储存.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及其经营活动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 企业、公民 | 可克达拉市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环保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发布受理公示。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包括备案文件(备案制项目).经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涉及水土保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评估机构技术评估;对应当进行听证的项目进行听证;进行批前公示;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并送达文书。 5.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环保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2.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3.在审批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