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克达拉市环保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检查权)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企业 | 可克达拉市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环保局 | 实施现场检查时,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检查人员的权利: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2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 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企业 | 可克达拉市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环保局 | 实施现场检查时,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检查人员的权利: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3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环保部令第19号)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的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第十一条“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实行专项考核。” | 企业 | 可克达拉市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环保局 | 实施现场检查时,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检查人员的权利: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4 | 654002215JC00100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现场执法检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四)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五)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六)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八)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九)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 企业和公民 | 可克达拉市环保局 | 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环保局 | 实施现场检查时,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检查人员的权利: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