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环保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奖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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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环保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奖励权)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公开范围办理数量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的依据追责情形
项目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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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修订)
   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公民.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可克达拉市环保局社会公开0可克达拉市环保局1.制定方案阶段:在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阶段: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市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修订)
   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9.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