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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教育(体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给付类)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求)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资助或减免 |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二、【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条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三、【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从2005年春季学期起,中央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全部免费发放教科书,地方政府对这些学生要相应落实免杂费、并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责任。 四、【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五、【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 公民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教育局 | 1.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兵团、师市各级各类教育资助政策文件要求,及时做好各级各类学生教育资助工作,落实好各级各类教育资助政策,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上不起学。 2.建立健全师市教育资助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师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学生教育资助工作,规范各学校的教育资助工作流程,指导各学校做好教育资助台账。 3.沟通协调师市教育资助成员单位,落实好师市教育资助款项及其它工作。 4.协调沟通兵团教育资助中心,确保国家和兵团各类教育资助信息传导及时。 | 违反各类教育资助政策的,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1.对于教育资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管理失责的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2.对于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挪用教育资助专项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