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其它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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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师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其它行政权力)
单位(盖章):四师质量技术监督局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公开范围办理数量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项目子项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核
【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5月1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规范性文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国质检科[2009]222号,自2009年5月2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省级质检机构负责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不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初审合格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条:省级质检机构对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和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分别以书面方式和电子版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企业、机关四师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开0四师质量技术监督局1.立项阶段: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审查阶段: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3.决定公布阶段: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4.解释备案阶段: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受理、未办理的情形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的;
3.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的;
5.出现的腐败行为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质量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1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2007年4月5日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规范性文件】1.《质量发展纲要》(国发[2012]9号)四、(五)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健全质量信用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行业质量信用建设,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农业、保险、统计等多部门质量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对质量失信惩戒力度。鼓励发展质量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质量信用评价机构,促进质量信用产品的推广使用,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质量信用服务市场。
2.《自治区质量兴新战略发展纲要》(新政发[2012]64号)第五章第六条: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自治区质量诚信建设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质量信用基础信息建设。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业、农业、保险、统计等多部门和单位质量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建立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建立质量失信 “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对质量失信的惩戒力度。积极推动行业、企业质量诚信自律建设。鼓励发展质量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质量信用评价机构,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质量信用服务市场。
企业四师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开0四师质量技术监督局1.立项阶段:通过监督抽查等方式确认质量失信企业名单。
2.审查阶段: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3.决定公布阶段: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4.解释备案阶段: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受理、未办理的情形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的;
3.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的;
5.出现的腐败行为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