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农业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类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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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农业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1其他类营利性治沙验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规章】《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一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治理方案确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组织检查验收。
   第二款:对验收合格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对验收不合格的,从事营利性治沙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治理。
可克达拉市农业局1.检查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验收。
2.处置阶段:依法检查验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验收合格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对验收不合格的,从事营利性治沙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治理。
3.事后监管: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其他类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主席令第5号)
 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可克达拉市农业局1.检查阶段:2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填写检查记录;并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阶段:对不存在问题的企业出具《检查意见书》,并向本单位领导审批。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措施,出具整改通知书,并向本单位领导审批。 3.送达阶段:对不存在问题的企业,把检查意见书送达受检单位。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送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内整改。 4.整改验收阶段:对有问题企业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5.处置决定:检查结束后按规定通报结果。6.事后监管阶段:对有问题的企业在责令整改后,继续进行监督检查。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其他类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初审及监管【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可克达拉市农业局1.立项阶段: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不符合条件不予立项受理。
2.审查阶段:申报材料后,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
4.公布阶段: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5.解释备案阶段: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其他类国家有偿土地承包合同书受理、备案、指导【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73号)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47号)
 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可克达拉市农业局1.受理阶段: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2.备案、指导阶段: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其他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第73号)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可克达拉市农业局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告之修改材料。3.决定阶段: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准予登记的制作相关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阶段:对登记的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类农机事故调查【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12月30日经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可克达拉市农业局1.受理阶段:凡自治州属地范围内发生重大以上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农机事故),自接到报案后,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上报至自治区农机监理总站,同时赶赴事故现场;
2.调查阶段:协助配合事故调查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工作;
3.决定阶段:协助配合事故调查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等工作;
4.事后阶段: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和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类对气象行业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 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
   第六条: 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规章】《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12号)
   第二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
可克达拉市气象机构1.制定监督方案阶段: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气象台站气象行业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气象行业标准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阶段: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其他类对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及设施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623号)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规章】《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7号)
第四条第三款: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可克达拉市气象机构1.落实监督阶段: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管理对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阶段: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其他类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 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
第三十条第二款: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8号)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第十二条第一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令185号)
第五条: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农业、畜牧、林业、水利、环境保护、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可克达拉市气象机构1.落实监督阶段: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管理对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阶段: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类对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24号)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可克达拉市气象机构1.落实监督阶段: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管理对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阶段: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其他类对防雷工程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施工进行监督管理【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24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69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雷电防护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可克达拉市气象机构1.落实监督阶段:定期组织对防雷工程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施工进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阶段: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落实。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其他类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 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570号)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18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全国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可克达拉市气象机构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者不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由气象局或委托机构组织专家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评审检查,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出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批复。
4.送达阶段:印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