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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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5项)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公开范围办理数量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项目子项
1
慈善募捐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可克达拉市个人、企业、社会团体或公民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29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0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受理阶段:对其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的目的自愿无偿赠予财产同意捐赠。
2.审查阶段:审查捐赠的财产的合法性。处理权等。
3.决定阶段:对符合捐赠条件的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应当准予捐赠。
4.送达阶段:对于捐赠的财产,资金或实物等慈善组织接收后及时通知捐赠者或公示。
5.事后监管阶段:对捐赠财产应按慈善总会章程及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进行监督。
6.其他法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1.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的目的自愿无偿捐赠合法财产未受理;
2.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受理的;
3.违反慈善救助管理办法的标准实施救助的;
4.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慈善活动;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慈善章程的;
6.其他违反法律违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权限内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已修改)
  第九条第一款: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可克达拉市社会组织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29办公室向社会公开0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受理阶段:受理社会团体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组织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29办公室向社会公开0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29办公室1.受理阶段:解答咨询,根据申请成立可行性报告进行场地核查和名称预先核准。受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对投资兴办养老机构设立的许可
【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已经于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 ,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许可手续。第十九条: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公民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29办公室向社会公开0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29办公室1.受理阶段:公示告知申请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所需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查验。
3.决定阶段:做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发放核准文书,及时在民政局等网站进行公示。
5.事后监管: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养老机构,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核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申请或者不予核准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准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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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公益性公墓的审批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29办公室向社会公开0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29办公室1.受理阶段: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建设公益性公墓许可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报材料,以及团(镇)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同意筹建公益性公墓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生态公墓建设。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擅自增设、变更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对不符合建设公益性公墓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建设公益性公墓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