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克达拉市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强制类2项)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求)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权限内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和被撤销登记的征集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收缴、封存 |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社会组织 | 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29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民政局 |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市民政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和被撤销登记的等级证书、印章、财务凭证收缴、封存 |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社会组织 | 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29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民政局 |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市民政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查封物品遗失或毁损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