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给付类2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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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给付类24项)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公开范围办理数量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项目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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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文件民发【2010】161号 )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二)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1、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2、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3、资金发放阶段:市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后拨付孤儿费,市民政财务科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各街道、乡镇的财务帐上,通知孤儿监护人领取孤儿费。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文件新民发[2011]73号)
   1、准确认定保障对象:根据(国发<2010>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精神,我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为:同符合具有新疆户籍、在新疆境内居住、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踪)或者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科学制定养育标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9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
具有四师户籍人员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29办公室向社会公开0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受理阶段: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连队(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阶段:团场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师市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决定阶段:师市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事后监督:材料整理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发放生活费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不履行或履行行政职责;
5.玩忽职守造成孤儿档案丢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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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费的给付
【规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 人员供养。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二、制度内容(二)救助供养内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主要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三)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户籍在师市辖区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四师可克达拉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开0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申请受理阶段。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团场、街道办事处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复印件; ( 2)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 (3)本人赡养、抚养、扶养人情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人基本情况书面声明;(4)婚姻状况证明。连队(社区)、居委会发现辖区内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调查阶段。团场、街道办事处应自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在连队(社区)协助下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3.审核阶段。团场、街道办事处应当于入户调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连队(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师市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阶段。师市民政部门全面审查团场、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告知团场、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连队(社区)公布,从批准之日次月起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委托基层审核单位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连队、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团场、街道办事处,由团场、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师市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师市民政部门、团场、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6.事后监督。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救助供养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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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及保障金的给付
【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
【规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
   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具有师市户籍的贫困家庭人员四师可克达拉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受理阶段:连队(社区)接到申请后,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入户审查并召开连队(社区)低保评议小组会议,第一榜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团场。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2.审核阶段:团场民政部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在连(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第二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师市民政局审批。  
3.审批阶段:师市民政局自收到团场、街道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师市民政局拟批准的低保家庭,在基层单位第三榜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发给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对公示有异议的,师市民政局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重新公示。  
4.送达阶段: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基层审核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监管阶段:对低保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于条件转好的给予取消低保资格的决定,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严格按照低保条例规定做出相应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低保申请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低保待遇意见的;
2.对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低保待遇意见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低保款物的。
二、享受低保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团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低保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2.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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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及救助金的给付
【规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规章】《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民政部发)
第四章:基金支出
   第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的,由民政部门将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人数、参保参合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社保基金专户中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将个人缴费核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账”中。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结算时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助的费用,参保参合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所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以上机构。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以及需要事后救助的,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按规定出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民政部门核批,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对救助对象个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出。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可采取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预付资金额度的方式,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方便其看病就医。
  第十二条: 暂不具备直接支付条件的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开设一个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一个统筹地区最多开设一个支出户。全部医疗救助补助支出实行直接支付的地区,不设支出户。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包括对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不能通过“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医疗费补助支出,对偏远地区和金融服务不发达等不具备直接支付条件的地区的基金支出,及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的基金支出。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应定期缴入社保基金专户,并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支出户除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垫付医疗费用、向医疗救助对象支付救助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支出户发生的业务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逐步减少并取消现金支出。
  第十三条: 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末,民政部门应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
具有四师户籍的贫困人员的重大疾病患者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29办公室向社会公开0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受理阶段:连(居)委员会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正式受理,上报团场。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2.审查阶段:连队(社区)自受理申请当天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将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师市民政局审批。 (12个工作日)
3.决定阶段:师市民政局对团场申报的城乡医疗救助材料进行审批,2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对于符合要求的由师市民政局出具同意发放的文件批复。    
4.监管阶段:对是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给予监督检查,根据情况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政策规定没收给予的救助金,并给予警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从事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申请条件的村(居)民不予以受理的;
2. 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申请条件的村(居)民不予以审批的;
3. 对不符合城乡低保申请条件的村(居)民予以受理的;
4. 未按照规定标准办理城乡医疗救助,或在办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 侵犯办理城乡医疗救助村(居)民合法权益的;
6. 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城乡医疗救助款的;
7.  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8. 无故阻碍、拒绝受理村(居)民城乡医疗救助申请或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不审核、不上报、不审批;
9. 在城乡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
10. 收受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人员的财物;
11. 贪污、挪用、冒领、扣压、分摊、拖欠城乡医疗救助款项。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法规、条例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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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的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经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    
 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规定】《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和专业士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标准的通知》(新兵办发 2012 55号)
四师户籍退役士兵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29办公室向社会公开0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 受理阶段:民政部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 审查阶段。审查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及相关安置手续。
3. 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补助。
4. 事后监管阶段: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2.异地安置不符合安置手续的;
3.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4.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5.欺报、瞒报安置待遇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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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属、残疾军人抚恤金的给付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中央军委413号令)
   第一章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四师户籍优抚人员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29办公室向社会公开0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受理阶段:民政部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审查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及相关安置手续。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补助。
4.事后监管阶段: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待遇的;
2.在审批抚恤优待对象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3.制造虚假优待证件的;
4.知晓虚假优抚对象但不及时清除,并瞒报的;
5.在抚恤优待对象工作中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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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款物的给付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第十五条: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第十七条: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十八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29办公室向社会公开0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受理阶段:受理团场(社区)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申请报告(含灾情损失情况、本地投入救灾资金和物资情况、救灾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需上报解决的问题),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报送系统》核对灾情损失,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1)对于符合条件的,拟定救灾物资分配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2)拟定救灾资金分配方案报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核,经民政局党组会研究后,报伊宁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阶段:(1)根据领导批示,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开具调拨单;(2)联合市财政局下拨救灾资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灾情损失和救灾工作需求分配救灾款物的;
2.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4.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捐赠款物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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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金的给付
【规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南岗,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具有师市户籍的常住居民,或在师市辖区就业、生活居住一年以上的非师市户籍人员四师可克达拉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受理阶段:连队(社区)接到申请后,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团场民政部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2.审核阶段:团场民政部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在连(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师市民政局审批。  
3.审批阶段:师市民政局自收到团场、街道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师市民政局拟批准的救助对象,在基层单位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拨付临时救助资金。
4.送达阶段: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基层审核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 资金发放阶段。由团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必须由救助对象履行签收手续。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6.监管阶段。适时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挤占、挪用、克扣、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由上级主管机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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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具有师市辖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四师可克达拉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受理阶段。团场、社区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团场残联。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2.审核阶段。团场(街道)残联对申报对象《残疾人证》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转送团场(街道)民政部门审定。团场(街道)民政部门完成申请对象享受低息审核后,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团场(街道)民政部门在《审批表》签署审定意见,并填报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名册,一同上报师(市)民政部门、残联复审。 团场(街道)民政、残联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定工作。
3.复核阶段。师市民政部门、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在《审批表》签署复核意见。审定合格后由各级财政(务)部门拨付资金。
4.送达阶段。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团场、街道书面通知连队、社区并告知原因,转达申请对象残疾人
5.资金发放阶段。两项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实行社会化形式发放,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残联核定补贴人数和补贴资金,将补助资金拨付金融机构,由其发放到残疾人或监护人手中。      6.监管阶段。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实行季度复核,加强监督检查。
对因责任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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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
【规范性文件】《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师市流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或流入师市外来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四师可克达拉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本人自愿到救助管理机构(师市、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申请救助)申请进行救助或企事业单位、公民发现此类人员后,民政负责机构主动救助。2.按照“自愿救助”“先救治、后救助”原则进行救助,对因责任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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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 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二节第二十九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规范性文件】
师市各单位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29办公室向社会公开

1.受理阶段:由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阶段:师市各单位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师市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决定阶段:师市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发放发放自主就业就业经济补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事后监督:材料整理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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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六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待分配期间的退役士兵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29办公室向社会公开

1.受理阶段:由待分配期间的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阶段:师市各单位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师市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决定阶段:师市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按照不低于师市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事后监督:材料整理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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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部分农村籍退役老兵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29办公室向社会公开

1.受理阶段:由退役老兵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阶段:师市各单位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师市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师市民政局报兵团民政局审批。
3.决定阶段:经兵团民政局审批通过的符合条件的,发放农村籍退伍老兵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事后监督:材料整理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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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在乡复员军人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29办公室向社会公开

1.受理阶段:由在乡复员军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阶段:师市各单位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师市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师市民政局报兵团民政局审批。
3.决定阶段:经兵团民政局审批通过的符合条件的,发放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事后监督:材料整理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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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师市办发 2017 225号)
退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29办公室向社会公开

1.受理阶段:由退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阶段:师市各单位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师市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师市民政局报兵团民政局审批。
3.决定阶段:经兵团民政局审批通过的符合条件的,发放退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事后监督:材料整理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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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残疾军人护理费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三十条第二款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符合条件的退役残疾军人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29办公室向社会公开

1.受理阶段:由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阶段:师市各单位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师市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护理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事后监督:材料整理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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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29办公室向社会公开

1.受理阶段:由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阶段:师市各单位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师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兵团民政局审批。
3.决定阶段:经兵团民政局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事后监督:材料整理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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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生活补助金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29办公室向社会公开

1.受理阶段:由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阶段:师市各单位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师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师市民政局审核报兵团民政局审批。
3.决定阶段:经兵团民政局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生活补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事后监督:材料整理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19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29办公室向社会公开

1.受理阶段:由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阶段:师市各单位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师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师市民政局审核报兵团民政局审批。
3.决定阶段:经兵团民政局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伤残抚恤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事后监督:材料整理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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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29办公室向社会公开

1.受理阶段:由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阶段:师市各单位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师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师市民政局审核报兵团民政局审批。
3.决定阶段:经兵团民政局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伤残抚恤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事后监督:材料整理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烈士褒扬经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回、追回,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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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七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退役的残疾军人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29办公室向社会公开

1.受理阶段:由病故残疾军人家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阶段:师市各单位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师市民政局审核审批。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病故残疾军人家属丧葬补助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事后监督:材料整理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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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给付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家庭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29办公室向社会公开

依据师市人武部每年提供的义务兵名册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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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烈士子女发放生活补助的发放
【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部分烈士子女发放生活补助的发放可克达拉市民政局129办公室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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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民政部文件】民发〔2007〕101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师市办公室文件】师党办发〔2017〕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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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按照文件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