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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二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32 | 654002209CF03200 | 对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3 | 654002209CF03300 | 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标志灯具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六十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三)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4 | 654002209CF03400 | 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不避让行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行驶,应当按照限速标志行驶,避让行人;没有限速标志的,最高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5 | 654002209CF03500 | 对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五)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6 | 654002209CF03600 | 对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7 | 654002209CF03700 | 对拖拉机载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45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8 | 654002209CF03800 | 对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三)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9 | 654002209CF03900 | 对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二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2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0 | 654002209CF04000 | 对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的、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二十条: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1 | 654002209CF04100 | 对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九)实习期内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6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2 | 654002209CF04200 | 对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机动车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1470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3 | 654002209CF04300 | 对不按规定倒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九)违反会车规定或者违反倒车规定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323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4 | 654002209CF04400 | 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1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5 | 654002209CF04500 | 对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道线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5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6 | 654002209CF04600 | 对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2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7 | 654002209CF04700 |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8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8 | 654002209CF04800 | 对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9 | 654002209CF04900 | 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第124号令) 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369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0 | 654002209CF05000 | 对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更换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第124号令)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3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1 | 654002209CF05100 | 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处罚(30日) |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第124号令) 第十八条第一款: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5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2 | 654002209CF05200 | 对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罚(30日) |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第124号令) 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3 | 654002209CF05300 |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第124号令) 第五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3992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4 | 654002209CF05400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查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处罚 |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第124号令)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5 | 654002209CF05500 | 对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三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按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或者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处100元罚款。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6 | 654002209CF05600 | 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247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7 | 654002209CF05700 | 对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三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按下列规定处罚: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或者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处100元罚款。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372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8 | 654002209CF05800 | 对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二)有吸烟、饮食、翻阅书籍、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行驶行为的;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七)行驶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7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9 | 654002209CF05900 |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2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0 | 654002209CF06000 | 对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的、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六)实习期的驾驶人不按规定驾驶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1 | 654002209CF06100 | 对机动车超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八)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49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2 | 654002209CF06200 | 对机动车会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八)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