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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四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94 | 654002209CF09400 | 对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5 | 654002209CF09500 | 对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6 | 654002209CF09600 | 对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56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7 | 654002209CF09700 | 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第十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十七)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按照规定通行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8 | 654002209CF09800 | 对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三)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9 | 654002209CF09900 | 对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三)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0 | 654002209CF10000 | 对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三)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1 | 654002209CF10100 | 对大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三)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2 | 654002209CF10200 | 对大、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机动车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三)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3 | 654002209CF10300 | 对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4 | 654002209CF10400 | 对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三) 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5 | 654002209CF10500 | 对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6 | 654002209CF10600 | 对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第124号令) 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573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7 | 654002209CF10700 | 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334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8 | 654002209CF10800 | 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人数不到20%的,处200元罚款;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52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9 | 654002209CF10900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二)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27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0 | 654002209CF11000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二)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1932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1 | 654002209CF11100 | 对驾驶货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到30%的,处200元罚款;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1449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2 | 654002209CF11200 | 对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第十三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27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3 | 654002209CF11300 | 对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4 | 654002209CF11400 | 对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第七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七)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避让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5 | 654002209CF11500 | 对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营运机动车的、摩托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五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驾驶营运客车的,处2000元罚款;(二)驾驶非营运客车的,处1500元罚款;(三)驾驶载货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6 | 654002209CF11600 | 对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未悬挂警示标志的、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第十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运载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等危险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者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7 | 654002209CF11700 |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人数不到20%的,处200元罚款;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14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8 | 654002209CF11800 | 对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条第九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九)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2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9 | 654002209CF11900 | 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0 | 654002209CF12000 |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1 | 654002209CF12100 |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四十三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539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2 | 654002209CF12200 | 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4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3 | 654002209CF12300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二)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000元罚款;(四)在限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500元罚款;(五)在限速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4 | 654002209CF12400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二)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000元罚款;(四)在限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500元罚款;(五)在限速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16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