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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六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56 | 654002209CF15600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罚(60km/h≤限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二)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000元罚款;(四)在限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500元罚款;(五)在限速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第八十七条:旅游客车、公路运营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超过限定时速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的,处500元罚款,每多超5公里,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7 | 654002209CF15700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罚(60km/h≤限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二)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000元罚款;(四)在限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500元罚款;(五)在限速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第八十七条:旅游客车、公路运营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超过限定时速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的,处500元罚款,每多超5公里,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8 | 654002209CF15800 | 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第一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9 | 654002209CF15900 | 对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0 | 654002209CF16000 | 对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九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1 | 654002209CF16100 | 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2 | 654002209CF16200 | 对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3 | 654002209CF16300 | 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4 | 654002209CF16400 | 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7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5 | 654002209CF16500 | 对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6 | 654002209CF16600 | 对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7 | 654002209CF16700 | 对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醉酒驾驶;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的; 第七十五条:驾驭畜力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二)醉酒驾驭畜力车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8 | 654002209CF16800 | 对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9 | 654002209CF16900 |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0 | 654002209CF17000 | 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1 | 654002209CF17100 | 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2 | 654002209CF17200 |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六十八条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3 | 654002209CF17300 |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六十八条第二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4 | 654002209CF17400 |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六十八条第三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5 | 654002209CF17500 | 对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六十八条第四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6 | 654002209CF17600 | 对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六十八条第五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7 | 654002209CF17700 | 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8 | 654002209CF17800 | 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无交通标志标线,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9 | 654002209CF17900 | 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0 | 654002209CF18000 | 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1 | 654002209CF18100 | 对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2 | 654002209CF18200 | 对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十条第二款: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3 | 654002209CF18300 | 对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4 | 654002209CF18400 | 对驾驶非机动车牵引、攀扶车辆的、双手离把的、手中持物的、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第五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5 | 654002209CF18500 |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的、互相追逐的、曲折竞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第六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6 | 654002209CF18600 | 对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的、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第七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