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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七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87 | 654002209CF18700 | 对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第八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三条第四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8 | 654002209CF18800 | 对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第九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四条第二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二)自行车、三轮车擅自加装动力装置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9 | 654002209CF18900 | 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第十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0 | 654002209CF19000 | 对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1 | 654002209CF19100 | 对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2 | 654002209CF19200 | 对畜力车并行的、驾驶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驾驶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不下车牵引牲畜的、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随车幼畜未栓系的、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的、未栓系牲畜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3 | 654002209CF19300 | 对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4 | 654002209CF19400 | 对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5 | 654002209CF19500 | 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6 | 654002209CF19600 | 对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7 | 654002209CF19700 | 对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8 | 654002209CF19800 | 对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9 | 654002209CF19900 | 对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0 | 654002209CF20000 | 对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1 | 654002209CF20100 | 对行人扒车的、强行拦车的、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罚款: (四)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2 | 654002209CF20200 | 对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罚款: (四)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3 | 654002209CF20300 | 对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罚款: (四)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4 | 654002209CF20400 | 对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四)通过铁路道口未按照信号灯或者管理人员指挥通行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5 | 654002209CF20500 | 对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三)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6 | 654002209CF20600 | 对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二)在机动车道上坐卧、停留、嬉闹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7 | 654002209CF20700 | 对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罚款: (四)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8 | 654002209CF20800 | 对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罚款: (三)在划有人行横道或者设有过街设施道路,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9 | 654002209CF20900 | 对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乘坐机动车前排座椅不系安全带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85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0 | 654002209CF21000 | 对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三)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20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1 | 654002209CF21100 | 对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向车外抛洒物品的、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2 | 654002209CF21200 | 对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3 | 654002209CF21300 | 对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4 | 654002209CF21400 | 对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5 | 654002209CF21500 | 对于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跳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十七条第四项: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6 | 654002209CF21600 | 对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十七条第五项: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7 | 654002209CF21700 | 对行人、拖拉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