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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十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280 | 654002209CF28000 | 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1 | 654002209CF28100 | 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2 | 654002209CF28200 | 对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四)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3 | 654002209CF28300 | 对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4 | 654002209CF28400 | 对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1月29日公安部第139号令)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11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5 | 654002209CF28500 | 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七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十条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 第十九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6 | 654002209CF28600 | 对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7 | 654002209CF28700 | 对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8 | 654002209CF28800 |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194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9 | 654002209CF28900 |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0 | 654002209CF29000 |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处罚 |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1月29日公安部第139号令)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1 | 654002209CF29100 | 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346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2 | 654002209CF29200 | 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 |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第123号令)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3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3 | 654002209CF29300 | 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处罚 |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第123号令) 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4 | 654002209CF29400 | 对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1月29日公安部第139号令)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5 | 654002209CF29500 | 对逾期不参加审验的处罚 |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1月29日公安部第139号令) 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6 | 654002209CF29600 | 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7 | 654002209CF29700 | 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8 | 654002209CF29800 | 对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9 | 654002209CF29900 | 对挂车载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0 | 654002209CF30000 | 对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28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1 | 654002209CF30100 | 对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2 | 654002209CF30200 | 对未按规定粘帖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者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3 | 654002209CF30300 | 对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号牌不清晰、不完整或者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或者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4 | 654002209CF30400 | 对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5 | 654002209CF30500 | 对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六条:(一)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二)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000元罚款;(四)在限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500元罚款;(五)在限速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第八十七条:旅游客车、公路运营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超过限定时速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的,处500元罚款,每多超5公里,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6 | 654002209CF30600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六条:(一)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二)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000元罚款;(四)在限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500元罚款;(五)在限速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第八十七条:旅游客车、公路运营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超过限定时速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的,处500元罚款,每多超5公里,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7 | 654002209CF30700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六条:(一)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二)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三)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000元罚款;(四)在限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500元罚款;(五)在限速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第八十七条:旅游客车、公路运营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超过限定时速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的,处500元罚款,每多超5公里,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96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8 | 654002209CF30800 | 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二)不遵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四)、(六)、(七)、(八)项(第三十八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驾驶自行车时,不得载乘身高1.1米以上未成年人或者成年)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9 | 654002209CF30900 | 对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6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10 | 654002209CF31000 | 对违反规定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的处罚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不得在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妨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八)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项规定的。 | 公民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公安局 | 1.受案阶段: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