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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给付类)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给付 | 【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第3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 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规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新兵发〔2009〕47号)第八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九)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十)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一)未成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案件;(十二)农民工劳动纠纷案件;(十三)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四)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援助的其它事项。” | 公民 | 法律援助中心 | 社会公开 | 0 | 不收费 | 可克达拉市司法局 | 1.受理阶段: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2.审查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4.指派阶段:根据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及时制发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5.监管阶段:跟踪监督案件办理情况,评定案件办理质量,调查处理受援人的投诉。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6.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7.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8.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10.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11.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纠纷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给付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地方规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新兵发〔2009〕47号)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后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支付标准,按照兵团有关规定执行。 | 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 | 法律援助中心 | 社会公开 | 0 | 不收费 | 可克达拉市司法局 | 1.验收阶段: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后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对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材料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向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2.审核阶段:师法律援助中心审查验收人员填写《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发放表》一式两份,交师法援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完成后,送交可克达拉市司法局负责人审批。 3.发放阶段:审查验收人员收到经审批的补贴发放表后,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给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并将其中一份与该法律援助事项案卷材料一起归档保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6.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7.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8.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10.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11.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纠纷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