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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行政职权清理汇总表 | |||
单位(盖章):可克达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序号 | 类 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需要调整职权 |
一 | 行政许可 | 共3项 | 调整0项 |
1 | 食品经营许可 | ||
2 | 食品小作坊登记 | ||
3 |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医疗用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 ||
二 | 行政处罚 | 共334 项 | 调整0项 |
1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 ||
2 | 对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
3 |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处罚 | ||
4 |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的处罚 | ||
5 |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 | ||
6 | 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处罚 | ||
7 |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 ||
8 | 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 ||
9 | 对明知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
10 |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
11 | 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
12 | 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 | ||
13 | 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
14 | 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
15 | 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
16 | 对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处罚 | ||
17 | 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 ||
18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 ||
19 | 对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处罚 | ||
20 |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
21 |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
22 |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 | ||
23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 ||
24 |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
25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 | ||
26 |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
27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 ||
28 |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 ||
29 |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 ||
30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 ||
31 |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处罚 | ||
32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
33 | 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
34 | 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 ||
35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 ||
36 | 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 ||
37 | 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 ||
38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
39 |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 ||
40 |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
41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
42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 ||
43 |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 ||
44 |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 ||
45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 ||
46 | 对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
47 | 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处罚 | ||
48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
49 |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后,仍然销售该食品的处罚 | ||
50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
51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处罚 | ||
52 | 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不停止生产、召回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的处罚 | ||
53 | 对乳制品销售者违反规定,不停止销售、不追回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的处罚 | ||
54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
55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 | ||
56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 ||
57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后,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 ||
58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
59 | 对食品经营者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
60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 ||
61 |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 ||
62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 ||
63 | 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 ||
64 | 对食品生产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 ||
65 |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66 |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67 | 对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
68 |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等情形的处罚 | ||
69 | 对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
70 | 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 ||
71 | 对食品经营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 ||
72 |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73 |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74 |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处罚 | ||
75 | 对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等情形的处罚 | ||
76 | 对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
77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
78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处罚 | ||
79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 ||
80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处罚 | ||
81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提供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处罚 | ||
82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处罚 | ||
83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处罚 | ||
84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 ||
85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处罚 | ||
86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处罚 | ||
87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处罚 | ||
88 | 对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 | ||
89 | 对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 ||
90 |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 ||
91 | 对销售者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 | ||
92 | 对销售者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 ||
93 | 对销售者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 ||
94 | 对销售者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处罚 | ||
95 | 对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 ||
96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 ||
97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 ||
98 | 对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应当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而没有停止的处罚 | ||
99 | 对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处罚 | ||
100 | 对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处罚 | ||
101 | 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处罚 | ||
102 | 对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处罚 | ||
103 | 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 ||
104 |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处罚 | ||
105 |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处罚 | ||
106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 ||
107 | 对注册人未依法申请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的处罚 | ||
108 | 对注册人未依法申请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的处罚 | ||
109 | 对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
110 |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11 |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配制制剂的处罚 | ||
112 | 对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处罚 | ||
113 | 对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范围和品种的处罚 | ||
114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变更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 ||
115 | 对《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证被宣布无效后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
116 | 对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处罚 | ||
117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 ||
118 | 对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处罚 | ||
119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 ||
120 | 对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处罚 | ||
121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处罚 | ||
122 |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 ||
123 | 对生产、销售以及医疗机构配制假药的处罚 | ||
124 | 对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处罚 | ||
125 | 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处罚 | ||
126 | 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使用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供应的原料血浆的,或者非法采集原料血浆的处罚 | ||
127 | 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投料生产前未对原料血浆进行复检的,或者使用没有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复检的,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的处罚 | ||
128 | 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或者将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的处罚 | ||
129 | 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与他人共用产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
130 | 对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 | ||
131 | 对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处罚 | ||
132 | 对生产、销售以及医疗机构配制劣药的处罚 | ||
133 | 对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处罚 | ||
134 | 对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处罚 | ||
135 | 对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 | ||
136 | 对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处罚 | ||
137 | 对未按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的处罚 | ||
138 | 对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
139 |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
140 | 对擅自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处罚 | ||
141 | 对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记录的处罚 | ||
142 |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处罚 | ||
143 |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 ||
144 | 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它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 ||
145 |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 ||
146 | 对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处罚 | ||
147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
148 | 对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处罚 | ||
149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
150 | 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
151 | 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生物制品申报资料或者样品的处罚 | ||
152 | 对医疗机构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其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 ||
153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建立真实完整购销记录的处罚 | ||
154 | 对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未经过核对等情形销售药品的处罚 | ||
155 | 对医疗机构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的处罚 | ||
156 | 对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外的药品标识、说明书、包装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157 |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
158 |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 ||
159 | 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
160 | 对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处罚 | ||
161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没有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
162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处罚 | ||
163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处罚 | ||
164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 ||
165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处罚 | ||
166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处罚 | ||
167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处罚 | ||
168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
169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
170 | 对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
171 | 对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 ||
172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
173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处罚 | ||
174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处罚 | ||
175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处罚 | ||
176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处罚 | ||
177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
178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
179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
180 | 对需要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的药品生产企业和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非药品生产企业及科学研究、教学单位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
181 |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
182 |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 ||
183 | 对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
184 | 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处罚 | ||
185 | 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 ||
186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报告的处罚 | ||
187 |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
188 | 对药品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 ||
189 | 对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 ||
190 | 对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 ||
191 | 对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 | ||
192 | 对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 ||
193 | 对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的处罚 | ||
194 | 对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 ||
195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
196 | 对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 ||
197 |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
198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按规定记录或备案等的处罚 | ||
199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200 | 对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罚 | ||
201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
202 | 对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 ||
203 |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
204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还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 ||
205 | 对药品经营企业没有专职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药品零售企业在其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
206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 ||
207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召回药品、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药品的处罚 | ||
208 |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无菌器械《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的处罚 | ||
209 |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处罚 | ||
210 |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处罚 | ||
211 | 对无菌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 ||
212 | 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 ||
213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处罚 | ||
214 | 对无菌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处罚 | ||
215 |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者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 ||
216 | 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 ||
217 |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处罚 | ||
218 |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 ||
219 |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处罚 | ||
220 |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
221 | 对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处罚 | ||
222 | 对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
223 |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
224 | 对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 ||
225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未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的处罚 | ||
226 |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未按要求开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 ||
227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 ||
228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未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 ||
229 |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按要求开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 ||
230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
231 |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处罚 | ||
232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
233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
234 | 对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处罚 | ||
235 | 对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获得批准的处罚 | ||
236 | 对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处罚 | ||
237 | 对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召回中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处罚 | ||
238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或未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必须销毁的药品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的处罚 | ||
239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生产企业处罚 | ||
240 | 对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处罚 | ||
241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的处罚 | ||
242 | 对药品生产企业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
243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 ||
244 |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 ||
245 |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处罚 | ||
246 |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 ||
247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处罚 | ||
248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 ||
249 | 对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的处罚 | ||
250 | 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
251 |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
252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处罚 | ||
253 | 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
254 | 对未依照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 ||
255 | 对委托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 ||
256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处罚 | ||
257 | 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行为的处罚 | ||
258 | 对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 ||
259 | 对转让或者捐赠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 ||
260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处罚 | ||
261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
262 | 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 ||
263 |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 ||
264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
265 |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 ||
266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 ||
267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
268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
269 | 对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 ||
270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
271 | 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后仍然销售的处罚 | ||
272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
273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处罚 | ||
274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 ||
275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
276 | 对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277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处罚 | ||
278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
279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
280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处罚 | ||
281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
282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做详细记录或者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
283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处罚 | ||
284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处罚 | ||
285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处罚 | ||
286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
287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未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
288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
289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处罚 | ||
290 | 对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处罚 | ||
291 | 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 | ||
292 | 对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处罚 | ||
293 | 对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处罚 | ||
294 | 对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 ||
295 | 对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处罚 | ||
296 | 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 | ||
297 | 对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 ||
298 | 对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 ||
299 | 对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 ||
300 | 对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 ||
301 | 对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 ||
302 | 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处罚 | ||
303 | 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处罚 | ||
304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处罚 | ||
305 | 对医疗器械未按规定检验即出厂的行为的处罚 | ||
306 | 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 ||
307 | 对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有关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处罚 | ||
308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处罚 | ||
309 | 对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有关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 ||
310 | 对向有关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处罚 | ||
311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 ||
312 | 对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处罚 | ||
313 |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有关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 ||
314 | 对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规定整改的处罚 | ||
315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处罚 | ||
316 | 对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处罚 | ||
317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 ||
318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处罚 | ||
319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处罚 | ||
320 | 对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使用记录的处罚 | ||
321 | 对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 ||
322 | 对未按规定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的处罚 | ||
323 | 对购进、使用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或者从未备案的经营企业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 ||
324 | 对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处罚 | ||
325 | 对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的处罚 | ||
326 | 对未按规定索取、保存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相关记录的处罚 | ||
327 | 对未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的处罚 | ||
328 | 对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处罚 | ||
329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 ||
330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
331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
332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
333 | 对违法生产、销售化妆品行为的处罚 | ||
334 | 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处罚 | ||
三 | 行政强制 | 共 17 项 | 调整0项 |
1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 ||
2 | 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3 | 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 ||
4 |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 ||
5 | 查封、扣押食品等产品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
6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
7 |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
8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 ||
9 | 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
10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及未按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的药品 | ||
11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 | ||
12 | 封存未依照规定标明相关标识的疫苗 | ||
13 | 扣押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发现的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
14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
15 |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医疗器械) | ||
16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 ||
17 | 查封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四 | 行政征收 | 共0项 | 调整0项 |
1 | …… | …… | |
五 | 行政给付 | 共0项 | 调整0项 |
1 | …… | …… | |
… | …… | …… | |
六 | 行政检查 | 共4项 | 调整0项 |
1 | 对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检查 | ||
2 | 食品(含保健食品)抽样检验 | ||
3 |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
4 | 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 | ||
七 | 行政确认 | 共0项 | 调整0项 |
1 | …… | …… | |
… | …… | …… | |
八 | 行政奖励 | 共1项 | 调整0项 |
1 |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
九 | 行政裁决 | 共0项 | 调整0项 |
… | …… | …… | |
X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4项 | 调整0项 |
1 | 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药品 | ||
2 | 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未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
3 | 责令召回有缺陷的医疗器械 | ||
4 | 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