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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类) | ||||||||||||
单位:四师可克达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序号 | 基本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食品经营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公民、其他组织 | 四师可克达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可克达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办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食品小作坊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 | 公民、其他组织 | 四师可克达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可克达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办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登记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医疗用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第十条第一款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规范性文件】《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2)368号)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供应单位方能发售。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四师可克达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四师可克达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完成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批和事后监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