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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外(侨)办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654002231QR00100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第410号令公布。) 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3年8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六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依法认定。同华侨、归侨有5年以上抚养关系并在申请认定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抚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经公证机构出具抚养公证后予以审核认定。 | 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 可克达拉市外(侨)办 | 向申请人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外(侨)办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阶段:建立归侨侨眷证明审批档案,加强对归侨侨眷证明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