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外(侨)办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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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外(侨)办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类)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公开范围办理数量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项目子项
1654002231QT00100对三侨考生身份初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第410号令公布。)
 第十七条: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3年8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十四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中,按照自治区规定给予照顾。侨眷及其子女升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可克达拉市外(侨)办向申请人公开0可克达拉市外(侨)办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3.报送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至州外(侨)办审核。
4.事后监督阶段:建立“三侨考生”初审档案,加强对三侨考生审查材料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54002231QT00200华侨回国定居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第三条: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华侨可克达拉市外(侨)办向申请人公开0可克达拉市政府外(侨)办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3.报送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至州外(侨)办审核。

4.告知阶段:在各审查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结果,及时告知申请方。 5.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自治区外办颁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6.事后监督阶段:建立华侨回国定居初审档案,加强对倾斜回国定居审查材料的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