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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住建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强制类)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办理 数量 | 收费 (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 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强制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取缔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六十条第二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企事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1.告知阶段: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 2.检查阶段: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对被检查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进行检查,并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3.处理阶段:对资质违法的,依法注销其资质;对违法经营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给予罚款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申诉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不良信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3 | 暂时封存燃气经营企业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反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1.告知阶段: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 2.检查阶段:市房产管理局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等方式对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经纪活动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虚假委托、是否为不符合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各项内容等等。 3.处理阶段: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签备案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申诉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不良信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4 | 对违规处置污泥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 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 | 对擅自占道经营物品的封存、扣押 |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1.告知阶段: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 2.检查阶段:市房产管理局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等方式对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经纪活动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虚假委托、是否为不符合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各项内容等等。 3.处理阶段: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签备案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申诉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不良信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 | 对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1.告知阶段: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 2.检查阶段:市房产管理局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等方式对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经纪活动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虚假委托、是否为不符合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各项内容等等。 3.处理阶段: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签备案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申诉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不良信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7 | 对不按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依法拆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社会公开 | 1 | 无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1.告知阶段: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 2.检查阶段: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对被检查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进行检查,并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3.处理阶段:对资质违法的,依法注销其资质;对违法经营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给予罚款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申诉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不良信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8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社会公开 | 2 | 无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1.告知阶段: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 2.检查阶段: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对被检查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进行检查,并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3.处理阶段:对资质违法的,依法注销其资质;对违法经营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给予罚款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申诉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不良信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9 | 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取缔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 )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社会公开 | 3 | 无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1.告知阶段: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 2.检查阶段: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对被检查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进行检查,并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3.处理阶段:对资质违法的,依法注销其资质;对违法经营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给予罚款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申诉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不良信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0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强制执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社会公开 | 4 | 无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1.告知阶段: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 2.检查阶段: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对被检查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进行检查,并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3.处理阶段:对资质违法的,依法注销其资质;对违法经营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给予罚款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申诉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不良信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