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住建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征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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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住建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征收类)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
范围
办理
数量
收费
(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项目子项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 配套费由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可克达拉市住建局社会公开0可克达拉市住建局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
【行政法规】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令1988年第1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可克达拉市住建局社会公开1可克达拉市住建局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款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60号)
   一、征收范围。凡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自备水源用户(含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自备水源用户按照用水性质,与自来水用户执行相同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可克达拉市住建局社会公开2可克达拉市住建局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城市公用附加(自备水源供水单位)的征收
【规范性文件】《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财预王字〔1964〕380号)
   二、按照上述调整原则,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项目和附加率,分别规定为:
  (一)工业用电、工业用水附加,原则上全国各城市都可以开征。这两项附加率:东北地区各城市因电费、水费较低,定为10%;其他地区的城市,参照现在多数地区的执行情况,定为5%到8%。在这个幅度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一九六三年年底以前已经开征这两项附加的城市,附加率低于这个幅度的,可以适当提高;高于这个幅度的,可以暂时维持现状,但不得再行提高。一九六四年新开征这两项附加的城市,附加率一律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幅度。
  (二)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自来水、民用照明用电、电话、煤气、轮渡等七项附加,主要是对城市居民征收的(是采取提高票价或者对用水用电加成收费等办法征收的)。这些附加涉及到人民的负担问题,而且目前各城市也只是开征其中的部分项目,并不是七个项目一齐开征的,为了避免过分加重人民负担,今后对开征这些附加应当从严控制。一九六三年年底以前已经开征这些附加的城市,可以继续征收,但是不得随意增加项目和提高附加率。现在没有开征这些附加的城市,今后如果确有必要开征其中某些项目的,须提出开征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附加率应当从低,最高的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继续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批复》(财税地字〔1986〕2号)
   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是否再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1985年3月,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文件规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有的‘公用事业附加’和‘工商所得税’附加仍按现行制度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关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9〕0023号)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是1964年经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属地方财政收入,已成为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税费改革,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将纳入有关税费改革范围统筹考虑。在有关税费改革方案未出台前,应暂时保留各地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为了确保邮政电信资费价格到位,对个别地区根据你部《关于调整部分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信部清〔1999〕134号)的规定,提高本地网营业区内电
   信资费标准的部分,不再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各地尚未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一
   律不得开征;已明令公布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一律不得恢复征收。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可克达拉市住建局社会公开3可克达拉市住建局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凡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受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费,专项用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具体收费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商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可克达拉市住建局社会公开4可克达拉市住建局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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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十三条 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可克达拉市住建局社会公开5可克达拉市住建局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可克达拉市住建局社会公开6可克达拉市住建局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可克达拉市住建局社会公开7可克达拉市住建局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征收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可克达拉市住建局社会公开8可克达拉市住建局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