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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住建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检查类)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办理 数量 |
收费 (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 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对物业企业实施检查 |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企业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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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6日住建部令第14号修正)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1.告知阶段: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 2.检查阶段: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对被检查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进行检查,并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3.处理阶段:对资质违法的,依法注销其资质;对违法经营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给予罚款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申诉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不良信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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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检查 | 【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1年1月20日发布) 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
房地产经纪机构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1.告知阶段: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 2.检查阶段:市房产管理局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等方式对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经纪活动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虚假委托、是否为不符合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各项内容等等。 3.处理阶段: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签备案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申诉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不良信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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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建筑工程招标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21号)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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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建筑市场、建筑领域、建筑活动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5月27日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1.告知阶段: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 2.检查阶段:市房产管理局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等方式对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经纪活动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虚假委托、是否为不符合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各项内容等等。 3.处理阶段: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签备案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申诉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不良信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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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质量监督检查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企业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1.告知阶段: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 2.检查阶段:市房产管理局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等方式对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经纪活动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虚假委托、是否为不符合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各项内容等等。 3.处理阶段: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签备案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申诉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不良信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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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全监督检查 |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
企业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1.告知阶段: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被检查人。 2.检查阶段:市房产管理局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等方式对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经纪活动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虚假委托、是否为不符合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各项内容等等。 3.处理阶段: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签备案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申诉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不良信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