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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确认类)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办理 数量 | 收费 (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 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 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对房屋权属登记的确认 | 【规章】《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 个人和企业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向社会公开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5]1805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发改医价〔2008〕823号)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阶段: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收件,并发送受理通知单。 3.决定阶段: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通过确认的,发放房屋权属登记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从事房屋登记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房屋登记管理的工作人员.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五条 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规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个人和企业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住建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阶段: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收件,并发送受理通知单。 3.决定阶段: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通过确认的,发放房屋权属登记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从事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相关管理的工作人员.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