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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 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涉案物品估价认定 |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 行政单位 | 可克达拉市发展和改革委 | 不予公开 | 《关于下达物价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2)177号 收费标准按估价总额的3%收取。 | 可克达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阶段:受理委托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评估阶段:根据价格认定对象和目的,按 照价格认定工作制度、规则、程序、方法进行价格认定; 3.核定阶段:核定认定价格,撰写并提交估价鉴定结论书,制作成文档卷宗;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价格鉴定的; 3.在价格鉴定过程中发生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致使党、国家及相关当事人利益或公共财产损失的; 4.在价格鉴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在价格鉴定审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