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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文广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 ||||
单位:可克达拉市文广局 | ||||
序号 | 师市机关部门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事项类型 | 授权行使主体 |
1 | 市文广局 | 娱乐场所(KTV、游艺)的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文广局 |
2 | 市新闻出版局 | 权限内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经营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新闻出版局 |
3 | 市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新闻出版局 |
4 | 可市文广局 | 权限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可市文广局 |
5 | 市新闻出版局 | 权限内印刷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新闻出版局 |
6 | 市文广局 |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文广局 |
7 | 市文广局 | 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文广局 |
8 | 市文广局 | 权限内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出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文广局 |
9 | 市文物局 | 权限内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活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文物局 |
10 | 市文物局 | 权限内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文物局 |
11 | 市文物局 | 权限内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文物局 |
12 | 市文物局 | 权限内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审核 | 行政许可 | 市文物局 |
13 | 市文广局 | 设立乡镇广播电视站的审核(初审) | 行政许可 | 市文广局 |
14 | 市文广局 | 《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审核(初审) | 行政许可 | 市文广局 |
15 | 市文广局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审核(初审) | 行政许可 | 市文广局 |
16 | 市文广局 | 权限内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文广局 |
17 | 市文广局 |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证审核(初审) | 行政许可 | 市文广局 |
18 | 市文物局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及以下资质的认定(初审) | 行政许可 | 市文物局 |
19 | 市文物局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的认定(初审) | 行政许可 | 市文物局 |
20 | 市文物局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下资质的认定(初审) | 行政许可 | 市文物局 |
21 | 市新闻出版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新闻出版局 |
22 | 市新闻出版局 | 对出版、进口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23 | 市新闻出版局 | 对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24 | 市新闻出版局 | 对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25 | 市新闻出版局 |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26 | 市新闻出版局 | 对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27 | 市新闻出版局 | 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28 | 市新闻出版局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29 | 市新闻出版局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30 | 市新闻出版局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31 | 市新闻出版局 | 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32 | 市新闻出版局 |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33 | 市新闻出版局 | 对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34 | 市文广局 | 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35 | 市文广局 |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36 | 市文广局 | 对在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37 | 市文广局 | 对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38 | 市新闻出版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39 | 市新闻出版局 | 对出版含有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40 | 市新闻出版局 |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41 | 市新闻出版局 | 对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42 | 市新闻出版局 | 对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43 | 市新闻出版局 | 对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44 | 市新闻出版局 | 对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处罚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45 | 市新闻出版局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46 | 市文物局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物局 |
47 | 市文物局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物局 |
48 | 市文物局 |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物局 |
49 | 市文物局 |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物局 |
50 | 市文物局 |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物局 |
51 | 市文物局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物局 |
52 | 市文物局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物局 |
53 | 市文物局 |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物局 |
54 | 市文物局 |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物局 |
55 | 市文物局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物局 |
56 | 市文物局 |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物局 |
57 | 市文物局 | 对擅自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物局 |
58 | 市文物局 | 对违法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物局 |
59 | 市文物局 | 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物局 |
60 | 市文物局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物局 |
61 | 市文物局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物局 |
62 | 市文物局 |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物局 |
63 | 市文物局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物局 |
64 | 市文物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物局 |
65 | 市文广局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66 | 市文广局 | 对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未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接收和使用外国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67 | 市文广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68 | 市文广局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69 | 市文广局 | 对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70 | 市文广局 | 对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71 | 市文广局 |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72 | 市文广局 | 对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73 | 市文广局 | 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74 | 市文广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75 | 市文广局 |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76 | 市文广局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77 | 市文广局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及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78 | 市文广局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79 | 市文广局 |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80 | 市文广局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81 | 市文广局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82 | 市文广局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到兵团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83 | 市文广局 | 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84 | 市文广局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85 | 市文广局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86 | 市文广局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87 | 市文广局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88 | 市文广局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兵团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89 | 市文广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90 | 市文广局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91 | 市文广局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92 | 市文广局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93 | 市文广局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94 | 市文广局 | 对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禁止内容、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95 | 市文广局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规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96 | 市文广局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规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97 | 市文广局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国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30日之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违反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98 | 市文广局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99 | 市文广局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100 | 市文广局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规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101 | 市文广局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102 | 市文广局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未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103 | 市文广局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104 | 市文广局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105 | 市文广局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106 | 市文广局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107 | 市文广局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108 | 市文广局 | 对违反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109 | 市文广局 | 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艺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110 | 市文广局 | 对经营国家禁止交易的艺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111 | 市文广局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存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禁止的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112 | 市文广局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违反经营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113 | 市文广局 | 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114 | 市文广局 | 对未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115 | 市文广局 | 对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在本单位业务工作外,使用、录制、传播所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116 | 市文广局 | 对经批准录制的音像资料目录,未定期报所在地的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117 | 市文广局 | 对未严格保管录制的音像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118 | 市文广局 | 对单位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119 | 市文广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120 | 市文广局 | 对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数字中间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数字母版、发行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广局 |
121 | 市文物局 | 权限内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 | 行政确认 | 市文物局 |
122 | 市文物局 | 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文物局 |
123 | 市文物局 | 不可移动文物的定级 | 行政确认 | 市文物局 |
124 | 市文广局 | 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文广局 |
125 | 市文广局 | 权限内个体演员从事演出活动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文广局 |
126 | 市文物局 |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抵押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文物局 |
127 | 市文物局 | 博物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文物局 |
128 | 市文物局 | 各师辖区内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能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文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