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文广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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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公开范围办理数量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项目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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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KTV、游艺)的设立、变更审批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经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查。
   第十七条: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规章】《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2006年3月6日文市发〔2006〕7号)
   第二项的第一款:(一)受理范围: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申办娱乐场所的范围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企业、公民、其他组织可克达拉市文广局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文广局1.受理阶段:受理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权限内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经营的许可
【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
  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公民可克达拉市新闻出版局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新闻出版局1.受理阶段:受理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经2016年4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同意,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公民可克达拉市新闻出版局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新闻出版局1.受理阶段:受理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权限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的审批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企业、公民可克达拉市文广局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文广局1.受理阶段:受理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权限内印刷经营许可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五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企业、公民可克达拉市新闻出版局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新闻出版局1.受理阶段:受理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许可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企业、公民可克达拉市文广局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文广局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16.08.25修正)第195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企业、公民可克达拉市文广局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文广局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权限内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出的审批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二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企业可克达拉市文广局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文广局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权限内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活动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可克达拉市文物局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文物局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出具许可文件或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权限内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可克达拉市文物局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文物局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出具许可文件或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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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第二款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规章】《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国发[2016]29号):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可克达拉市文物局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文物局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出具许可文件或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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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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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文物局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出具许可文件或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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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乡镇广播电视站的审核(初审)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8月10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2号)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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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文广局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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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审核(初审)
【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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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文广局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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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审核(初审)
【规章】《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二〇〇四年七月六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39 号,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广电总局《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十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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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文广局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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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许可
【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可克达拉市文广局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文广局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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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证审核(初审)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
   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可克达拉市文广局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文广局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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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及以下资质的认定(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14年4月8日发布)第二十一条:申请二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资质或申请增加二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可克达拉市文物局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文物局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报告,包括:法定依据、理由、说明材料;《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申请表》;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法定代表人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料,交验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组织专家提出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依法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件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取得施工资质后对其资质证书管理、使用等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的认定(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乙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或申请增加乙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可克达拉市文广局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文物局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报告,包括:法定依据、理由、说明材料;《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法定代表人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申请、申请资质升级相关资料;申报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年检等相关资料,交验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组织专家提出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依法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件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取得资质证书后对证书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下资质的认定(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第十九条 申请乙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申请增加乙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可克达拉市文广局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文物局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报告,包括:法定依据、理由、说明材料;《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 ; 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法定代表人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申请和相关资料、申请资质升级和相关资料、申报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交验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组织专家提出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依法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取得资质证书后对其资质的使用、管理等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