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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三 | ||||||||||||
单位(盖章):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71 | 654002225CF08600 | 对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1998年12月3日修订) 第九条: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2 | 654002225CF08700 | 对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不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任意扩大范围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1998年12月3日修订) 第十条: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3 | 654002225CF08800 | 对保健食品与其他保健仪器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1998年12月3日修订)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仪器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4 | 654002225CF08900 | 对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未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1998年12月3日修订) 第十二条: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5 | 654002225CF09000 | 对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1998年12月3日修订) 第十三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6 | 654002225CF09100 | 对普通食品广告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份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1998年12月3日修订) 第十四条: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7 | 654002225CF09200 | 对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工商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8 | 654002225CF09900 | 对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订) 第四条: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9 | 654002225CF10300 | 对特许人在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的处罚 | 无 | 【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0 | 654002225CF10400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4月30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1 | 654002225CF10500 | 对未经批准发布中介活动广告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2016年1月14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对未经批准发布中介活动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2 | 654002225CF10600 |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不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第3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3 | 654002225CF10700 | 对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而在市场销售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第3次修正)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4 | 654002225CF10800 | 对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第3次修正)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5 | 654002225CF10900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第3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 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21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6 | 654002225CF11000 |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第3次修正) 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 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7 | 654002225CF11100 | 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第3次修正) 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 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8 | 654002225CF11200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注册和使用时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 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号,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五条: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十八条: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 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9 | 654002225CF11300 | 对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90 | 654002225CF11400 | 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91 | 654002225CF11500 |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 第十五条第一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92 | 654002225CF11600 |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 第十五条第三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93 | 654002225CF11700 | 对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备案或者未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 第十五条第二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94 | 654002225CF11800 | 对侵犯特殊标志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95 | 654002225CF11900 | 对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在使用时没有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2号) 第九条: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在使用时标明许可备案号。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96 | 654002225CF12000 |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200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2018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9号修订)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第十二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97 | 654002225CF12100 |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98 | 654002225CF12200 |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法定义务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9日修订) 第七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99 | 654002225CF12300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号) 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00 | 654002225CF12400 | 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16年2月16日修订) 第四十条第二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01 | 654002225CF12500 | 对未将合同文本向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行为的处罚 | 无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提供方应当在使用前,将合同文本向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合同提供方的营业执照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应当将合同文本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 (一)房屋买卖、租赁及与其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 (二)机动车买卖、租赁合同; (三)物业管理合同; (四)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 (五)医疗服务合同; (六)宾馆、酒店、旅游等服务合同; (七)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 (八)贷款合同; (九)运输合同; (十)商业保险合同; (十一)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十二)商业性培训合同; (十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十四)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合同。 无须取得营业执照的机构使用的合同文本,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文本备案义务或者拒绝执行合同文本备案审查修改意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02 | 654002225CF12600 |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虚构标的、销售渠道或者假称包销、回收产品,诱使他人签订合同 | 无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一项:合同提供方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实施下列行为: (一)虚构标的、销售渠道或者假称包销、回收产品,诱使他人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03 | 654002225CF12700 |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虚构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 无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二项:合同提供方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实施下列行为: (二)虚构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04 | 654002225CF12800 |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编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获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质量保证金等财物 | 无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三项:合同提供方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实施下列行为:(三)编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获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质量保证金等财物;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05 | 654002225CF12900 |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获取财物 | 无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四项:合同提供方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实施下列行为:(四)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获取财物。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