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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四 | ||||||||||||
单位(盖章):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06 | 654002225CF13000 |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无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五项:合同提供方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实施下列行为:(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07 | 654002225CF13100 | 对合同欺诈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51号令)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 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九)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08 | 654002225CF13200 | 对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51号) 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09 | 654002225CF13300 | 为合同违法者提供证明、执照、印章、帐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51号)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0 | 654002225CF13400 |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违法设立免责、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条款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51号) 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 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 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 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 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 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 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 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 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1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1 | 654002225CF13500 | 对无照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2 | 654002225CF13600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3 | 654002225CF13700 | 对房地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4 | 654002225CF13900 | 对消费者提出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3号) 第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第九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5 | 654002225CF14000 | 对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3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6 | 654002225CF14100 | 对篡改产品生产日期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7 | 654002225CF14200 | 对拒绝或拖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服务采取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8 | 654002225CF14300 | 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5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9 | 654002225CF14400 | 对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2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20 | 654002225CF14500 | 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21 | 654002225CF14800 | 对限期使用的产品,没有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1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22 | 654002225CF14900 | 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根据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23 | 654002225CF15000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根据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 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24 | 654002225CF15100 |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根据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25 | 654002225CF15200 | 对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根据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26 | 654002225CF15300 | 对拒绝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根据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27 | 654002225CF15600 | 对零售商违反规定开展促销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8号)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28 | 654002225CF15700 | 对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 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29 | 654002225CF15800 |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18年10月26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30 | 654002225CF15900 | 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18年10月26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31 | 654002225CF16000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拒不改正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 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32 | 654002225CF16100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33 | 654002225CF1620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拒不改正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34 | 654002225CF16300 | 对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代为保管抽检的备份样品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1号) 第十二条: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封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经营者三方签字确认。备份样品经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和经营者三方认可后封存。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封、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35 | 654002225CF16400 |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或者提供虚假标准以及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1号) 第十四条: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企业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抽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标准提供给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36 | 654002225CF16500 | 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1号) 第十六条: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37 | 654002225CF16600 | 对未停止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工商总局令第61号) 第二十二条: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辖区内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已经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继续销售。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停止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商品的规定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38 | 654002225CF16700 | 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3号)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39 | 654002225CF16800 | 对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3号)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40 | 654002225CF16900 | 对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3号)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